喝嗨了,
不是放纵自己的理由!
以案释法
社会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的道德,要求我们要讲文明有礼貌,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要爱护公物,要遵纪守法。它是一个民族在历史长河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具备社会公德亦是每一位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9日晚22时,小甲、小乙、小丙、小丁四人工作结束后一同去聚餐,吃着吃着饭,酒就喝多了,除了小丁没喝酒以外,其余三个人行为举止已经晕晕乎乎了。
他们在回家的途中,路过了张姐的鸭货熟食店,张姐的店门口摆放了一些熟食还有一个二维码牌子。小甲在路过时正巧碰掉了那块二维码牌子,在屋内忙活的张姐听到响声立马出门查看情况,她看到几个喝醉的小伙子还有被碰掉的二维码,瞬间觉得是他们酒后闹事故意所为,就对他们说二维码牌子被摔坏了不能收款了,需要赔偿给她100元,小甲自知理亏,刚想要拿起手机付款,小乙拦住了他,骂了张姐一句,并说太贵了拒绝付款,张姐顿时火冒三丈,开始和四人理论起来,拉着小甲的衣服,说不付款就不让四个人离开,后来争吵升级,几人开始对骂,张姐一人不敌他们四人,愤怒的驱使下她推了小乙一下,又推了小丙一下,醉酒的三人和张姐拉扯了起来,清醒的小丁在一旁劝架,热心的刘大哥站出来劝架替张姐抱不平,一群人扭打在了一起,小甲、小乙、小丙三人把刘大哥和张姐摁在地上,拳打脚踢。
后来,民警到达现场,就在这时小乙、小丙仍旧想要往前冲攻击刘大哥,幸亏民警及时制止,混乱的场面终于被控制住了。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小甲、小乙、小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前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以寻衅滋事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小甲、小乙、小丙三人酒后借故生非,以此来发泄自己的情绪,甚至伤及无辜,给他人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酿成了不可挽回的事故。原本一件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发生的小事演变成为了一场乌烟瘴气的闹剧,最后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的事情我们都可以和和气气地完成,冲动不能解决问题,武力更不能让问题消失,这不是一种怯懦和退让,而是一种“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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