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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正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

实现正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和维护正义。

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努力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法律正义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首先应保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既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又体现法律权威。程序正义强调过程正当性,这本身就是对人们正义需求的一种满足,能起到化解矛盾、减轻或者消除对实体不公情绪的作用。程序正义还体现法治精神,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没有程序思维的训练,法治思维最终也训练不出来。通过程序正义,有效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有助于让法律成为人们的真诚信仰,得到人们的衷心拥护。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还应保证实体正义。实体正义规定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是程序正义的载体。没有这些目标的实现,法治就没有意义,程序正义和法治思维就没有依托。实体正义强调最终结果的正当性。一味强调结果正当性,忽视程序正当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的弘扬。反过来,程序正义最终追求的也是实质正义,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体正义得不到伸张,也有违法治精神。实体正义应以程序正义为必要前提,通过程序正当保证结果正当。必须坚持推进程序法定化,通过法定程序确保结果正当,让正义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坚持惩戒和教化的统一,全面提高司法的正义感召力。法律通过规范行为阻止犯罪,增加社会的安全感。法律除了规范、惩戒功能,还有感召、教化的社会功能。“明刑弼教”,刑罚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化过程,在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都会对当事人或旁观者发挥教化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公众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威之以刑”,法律惩戒是手段;“刑罚立而后教化行”,法律教化是目的。既发挥法律惩戒的警示作用,又发挥法律惩戒的教育作用,是增强法律生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普法宣教,让全社会敬畏法律,不触碰法律底线、不逾越法律红线,从而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坚持严格执法,发挥法律的惩戒和教化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正义的公信力,使人们“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应坚持惩戒和教化的统一,做到“寓教于决讼”,充分彰显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坚持司法的客观性和法律适应性的统一,不断巩固法律的正义性。坚持司法的客观性,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既不受诉讼各方影响,也不受外来干扰影响,客观公正地应用法律作出判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坚持司法的客观性是体现司法公正、弘扬法律正义的内在要求。坚持司法的客观性,首先必须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尊重法律稳定性是落实司法客观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前提。只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必须增强法律的适应性。立法总是难以穷尽或者规范所有的调整对象,既有法律条文也会因为社会发展而滞后,所以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适时对不适应发展形势的法律进行调整,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的适应性。要努力做到司法客观性和法律适应性的统一,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义性及其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31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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