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 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摘 要:在上千年的历史中,俄罗斯实行的是中央集权体制,其联邦制度始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俄罗斯联邦制度的发展演变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到1922年苏联成立,是俄罗斯联邦制度的初步确立时期;第二阶段,从1922年苏联成立到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这是其联邦制度的发展演变时期;第三阶段,从1991年底苏联解体至今,是俄罗斯联邦制度的重新确立和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关键词:联邦制度;俄罗斯;苏联
中图分类号:D75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8)06-0045-04
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对外侵略扩张、吞并周边弱小民族,到20世纪初期俄罗斯已经成为横跨欧亚大陆、地域辽阔、拥有一百多个民族的军事封建专制帝国。俄国在上千年的历史中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联邦制度始于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俄罗斯联邦制度的产生、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到1922年苏联成立,是联邦制度的初步确立时期。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根据俄国的社会实际,着手建立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到1922年底联邦制度在俄罗斯得到初步确立;第二阶段,从1922年苏联成立到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这是其联邦制度的发展演变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苏联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俄联邦成为苏联“最大的行政区”,其联邦制也成为实际上的单一制;第三阶段,从1991年底苏联解体至今,这一时期是俄联邦制度的重新确立和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一、 十月革命后联邦制度的确立
1917年二月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俄国各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维埃政权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提出,推动了苏俄各民族自治与独立的进程。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和民族自治与独立的进程加速了沙皇俄国上千年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崩溃,但同时也使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为了维护民族的联合和国家的统一,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审时度势,提出了联邦制的构想,积极倡导在各民族自愿、平等、民主联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1月由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1]P855这实际上对俄联邦制度原则做出了明确肯定。1918年7月,全俄第五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1),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俄国的联邦国家体制。《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第11条规定:“凡生活习惯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省的苏维埃,得联合为自治省联盟”;“自治省联盟根据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1]P8561918年宪法颁布后,苏俄各族人民开始按照宪法的规定创建自治组织。从1918年开
始到1922年底,苏俄各族人民建立自治组织的进程基本结束。至此,苏俄联邦制度得到初步确立。但是,这时苏俄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邦制:根据1918年宪法规定,只有自治省联盟这种民族国家组织才能成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联邦主体,到后来发展为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三种形式的民族自治实体;而其他地区如州、边疆区等则按照单一制原则由中央对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由此可见,苏俄的联邦制度是建立在民族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
十月革命以后,苏维埃俄国联邦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当时苏俄的社会现实,联邦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 “大国”的存在,团结了各族人民,为建设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保卫社会主义政权奠定了基础。
二、 苏联时期俄联邦制度的演变
1922年12月30日,第一次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俄罗斯联邦、外高加索联邦(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乌克兰、白俄罗斯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2]P5。此后,联盟不断扩大、演变,最终达到15个加盟共和国。1924年1月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从法律上确认了苏联存在的事实。苏联成立以后,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保留了自己建立在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度形式,俄罗斯联邦成为世界上惟一的“联邦中的联邦”。
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苏联宪法以及由苏联宪法决定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改、演变反映出俄罗斯联邦制度形式的发展和演变。1924年苏联宪法第5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自己的宪法进行修改”[1]P859。苏联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2)。俄罗斯联邦先后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3)、1977年苏联宪法修改制定了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联邦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1978年宪法,它们基本符合苏联宪法的原则和结构,只是在部分规定上反映了俄罗斯联邦的特点。俄罗斯联邦制度形式的发展和演变主要表现在:1925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增加了第4章《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该章规定了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自治共和国基本法(宪法)和自治州条例的通过程序,以及俄罗斯联邦对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的权限;1937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中有16个自治共和国和5个自治州,它增设了《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州国家权力机关》专章,在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时指出,自治共和国的组成中包含民族专区,首次确认了民族专区的法律地位;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有16个自治共和国、5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2]P9―19。宪法的修改体现出俄罗斯联邦制度形式的逐步发展。
由于苏联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其联邦制度发生变形,成为“有名无实”的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成为其大的行政区。继1924年苏联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苏联联邦制以后,1936年苏联宪法则确认了一个高度集权的联邦制,主要表现在:第一,显著扩大了联邦国家的专有权限;第二,把加盟共和国的许多专有权限改为联盟国家和加盟共和国的共有权限;第三,与联邦国家权限的扩大相适应,苏联人民委员会下设的全联盟人民委员部和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部数额显著增加;第四,首次规定联盟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P61。自1936年苏联宪法确认了苏联高度集权的联邦制到1991年期间,现实中的苏联逐渐演变成一个仅具有联邦制法律形式的单一制国家。1977年苏联宪法使苏联高度集权的联邦制得到进一步强化:联盟国家的经济建设、国家建设等权限明显扩大;宪法更加强调苏联的统一性。苏联加盟共和国实际上成为苏联国内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而这一时期,作为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联邦虽然在1937年联邦宪法和1978年联邦宪法中也规定了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国家体制,但是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的特殊权力仅仅体现在语言和民族文化方面。俄罗斯联邦成为苏联“最大的行政区”。
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执政,先后进行了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苏联在1988年12月1日至1991年底对1977年苏联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补充,目的是为“戈尔巴乔夫改革”奠定法律基础。然而,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失败加深并激化了苏联潜在的各种矛盾,使苏联陷入全面危机之中,联邦制度也受到严重的挑战,各加盟共和国纷纷要求脱离联盟,成为独立国家。1990年上半年,波罗的海三国率先发表独立宣言。1990年4月21日,第六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对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了第7次修改补充(4)。经过修改补充的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更名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是“的联邦国家”。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开宣布国家,由31个基于民族基础上的联邦主体构成,包括16个自治共和国、5个自治区和10个自治专区。此后,其他加盟共和国纷纷仿效俄罗斯联邦发表自己的国家宣言。1991年12月8 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舒什克维奇、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乌克兰总统克拉夫丘克秘密聚首白俄罗斯的布列斯特附近的别洛韦日森林别墅,这里成了苏联命运的判决地。当天,俄、乌、白三国领导人在明斯克签署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协议序言宣布:“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曾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发起国签署过1922年联盟条约,现在我们三国明确指出:苏联作为国际法主体和地缘政治实体将停止存在”(5)。俄、乌、白三国首脑密谈成为苏联解体的最后一幕。1991年12月25日,苏联国旗从克里姆林宫悄然降下,俄罗斯国旗缓缓升起,标志着一个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开始。
三、 俄独立后联邦制的重新确立
苏联解体以后,在苏联剧变过程中膨胀起来的地方分立主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继续上演,境内一些自治组织要求赋予其国家的地位,另一些要求提高其自治组织形式的等级。为了保障联邦统一,俄罗斯不得不对维系了七十多年的联邦制进行重新确立、修补和改革,甚至不惜利用战争手段维护国家统一。两次车臣战争既说明了俄罗斯地方势力的恶性膨胀,也反映出俄罗斯维护国家统一任务的急迫性和重要性。俄罗斯首位总统叶利钦及其继任者普京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分权条约,通过新宪法,设立联邦区、派驻总统全权代表,掌握行政长官任免权等方式改革联邦制度,维护了俄罗斯作为大国的存在和国家的统一。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公决产生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俄罗斯新型联邦体制,明确了其联邦主体构成(参见表1)[3]。
俄罗斯联邦主体构成形式基本继承了苏联联邦体制中民族原则和区域原则相结合的构成原则:包括32个以民族命名的民族自治实体和57个按地域命名的联邦主体。联邦制度与民族问题相联系,决定了联邦体制运行和联邦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俄罗斯联邦32个以民族命名的联邦主体中,又分为21个民族共和国、10个自治专区、1个自治州三种结构形式;57个按地域命名的联邦主体分为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直辖市三种结构形式。1993年宪法规定,民族共和国、自治专区、自治州、边疆区、州和直辖市都是平等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联邦主体结构的多样性增加了联邦确立中央权威、维护国家统一的难度,这也成为俄罗斯联邦制度改革、联邦制度形式发展演变的重要影响因素。
从1991年年底苏联解体到2008年5月普京总统第二任期结束,俄罗斯以苏联继承者的身份登上了国际舞台整整16年的时间。学界一般将这段历程分为两个阶段:1991年底至1999年的8年时间是首位总统叶利钦执政时期,称为“叶利钦时代”;自2000年初至2008年5月的8年是第二位总统普京执政时期,称为“普京时代”。俄罗斯发展的这16年是由苏联式的传统社会主义向西方式政治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其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联邦体制和外交政策都发生了重大变迁。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叶利钦与普京推动了联邦制度改革和联邦政策调整。叶利钦时代的联邦制改革避免了俄罗斯发生苏联式的分裂,维持了俄罗斯作为大国的存在。但是,叶利钦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权力分散的国家”,其联邦制改革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改革方案,且在联邦政策的某些方面具有修补、妥协的性质,使俄罗斯处于“数百年来最困难的一个历史时期”[4]P16。普京上台之初,面对俄罗斯国情,彻底改变了叶利钦时期联邦政策上的妥协退让策略,围绕“振兴俄罗斯”的目标,“开展协调一致的建设性工作”[4]P16:树立联邦中央权威,增强联邦权力的有效性。普京时代的联邦制度改革为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外交政策转变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让俄罗斯人看到了希望,“普京时代”成为俄罗斯发展的转折点。事实证明,普京的改革适应了俄罗斯社会现实,为俄罗斯的强势复兴和崛起奠定了基础。
俄罗斯联邦现行的联邦制度是以民族原则和地域原则为基础的,在运行过程中仍有一些现实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联邦制度的特殊性、联邦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俄罗斯联邦制发展的曲折性。苏联东欧以及车臣问题的经验教训,使俄罗斯必须考虑改变当前联邦主体的结构特点,积极探索适合俄罗斯实际的联邦制度形式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和地方均衡发展。
注释:
(1)1918年1月25日,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宪法的第一篇。
(2)1936年苏联宪法第16条规定,每一加盟共和国有根据本共和国的特点而制定的并与苏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1977年宪法第76条也规定,加盟共和国有符合苏联宪法并考虑到共和国特点的自己的宪法。
(3)据1936年苏联宪法,俄罗斯正式国名改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4)俄罗斯联邦于1989年10月27日;1990年5月31日、6月16日、12月15日;1991年5月24日、11月1日六次修改、补充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5)韦政强:苏联解体纪实,北京,新华社参考新闻编辑部,1992年,第370页。
参考文献:
[1]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K].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2]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卡瑟琳丹克斯.转型中的俄罗斯政治与社会[M].欧阳景根,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109.
[4]普京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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