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三部分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与法治之间有着内在的密切关联。其一,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然内含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容;没有中国式法治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就不可能完满实现。其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法治,必然也需要同步迈向现代化。其三,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法治之所以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和价值,原因在于,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展开,不能脱离法治的基本要求。
学者们通常所述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的结果,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指的是中国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布局和进程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的法治迈向现代化的过程。
由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定要体现中国特色,坚守中国的基本模式,体现现代化的“中国式”特点,因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法治”,必定也要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必定也是“中国式”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不可能靠古代法治来保障,也不可能依靠西方法治来保障,而只能靠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来保障。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所需要的法治一定是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和良法善治标准的法治,一定是以促进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是蕴含中国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基础上的法治现代化,是立足中国国情和政治体制,以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实现的法治现代化;必然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法治现代化。
二、法治如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两步走的目标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三部分提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
法治如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三个方面体现的。
其一,通过法治“固根本”。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建立并不断巩固、坚持并不断完善的一整套具有根本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其基本内容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实践证明,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固根本最主要的就是要建立制度,通过法治把国家政策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为了更好地固根本,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就必须着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保障宪法实施更加有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律化;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其二,通过法治“稳预期”。“稳预期”就是通过内容相对稳定的政策法律,使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资者对未来政治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生活、营商环境、投资安排、产权保护以及行为方式的合法非法、合法收入保护等有一个稳定、合理的预期,以便借助既有预期对自己的生产、生活等作出合理的安排和筹划。现代法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具有稳定性,稳定性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法律不能够朝令夕改,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之所以能够稳预期,是因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指引、预测、评价等作用。一是法治可以约束权力。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约束权力。法治的一大作用就是约束“关键少数”,通过宪法、行政法等国家法律和法规保障公权力掌控者依法用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二是通过产权制度保障人民权利。如民法典就是一部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民法典划定了公权力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当下,严格实施民法典的关键,就是要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三是法治可以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和良好发展,就离不开法治保障,因为法治要求市场竞争必须坚守平等、自愿、契约自由,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对于违反市场规则的主体,法律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制度,对违约者、侵权者予以惩罚,对其科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市场管理竞争规则、管理规则的主体,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刑法还通过更加严厉的刑罚,对其予以惩治。四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最为重要的是,在立法司法中,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同时,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就业。五是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更好地促进国家创新,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在全球的知识产权利益。六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安居乐业。
其三,通过法治“利长远”。“利长远”意味着,应通过系统完备、科学合理、覆盖全面的法治建设,为国家政治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生活的长远发展,作出最为有利、最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保障。“利长远”意味着法治不仅要保障当下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必须注重代际正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必须充分“为子孙后代计”。为此,就应当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融入环境法典编纂,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助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通过将经济、社会、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正义理念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保障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更好地克服全球生态危机,实现人类永续发展。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如何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指引。
其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所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总揽法治建设全局;同时,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也能够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所以应当加强党的领导,还因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中国式现代化最为突出的特色和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法治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同时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其二,立足中国国情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1)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必须尊重中国作为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中国是大国,国情复杂,人口规模巨大。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必须充分考虑现代化发展中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始终从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因循守旧,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2)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将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基本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对于市场经济、法治和国家治理等,都会带来很多实质性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事关全体人民的福祉,更事关一个国家政治正义实现的基本制度设计,对包括民法、税法、劳动法、公益捐赠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都会提出相应的调整要求。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要正确理解共同富裕,并做好法律制度设计。“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国家法律制度的设计既要考量当下的社会分配正义,又必须同时认真关注以制度促进社会长远高效发展的问题,既要考虑自由平等问题,又必须认真对待社会制度激励和差异化发展问题,通过法治的方式,保障全体人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必须能够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为此,法治的发展,首先要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在各项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地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法治还应当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在各项法律制度制定修改完善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4)为了更好地推动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就必须密切跟踪全球科技发展前沿技术,完善法律规则。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法治需要对科技变革作出应有回应。国家科技安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领域,都急需加强立法,生物安全、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安全都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而在完善科技发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加强科技与伦理、社会、法律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科技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并将妥当的科技伦理融入科技发展全过程。当然,在通过法律推进科技发展进程中,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价值,都是各项立法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
(5)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必须与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价值追求和内在精神追求保持一致。“中国式现代化不走殖民掠夺的老路,不走国强必霸的歪路,走的是和平发展的人间正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应当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在推动世界法治秩序更加公正方面,中国主张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全球法治建设应当保障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其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创新、发展及创造性转化,离不开与本土法律资源的协调和对接。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通过延续文明传统,中国的法治建设形成了自己独到的文明追求。比如,为政以德,是《尚书》这一重要经典记载的尧、舜、禹、皋陶时期高度强调的国家治理的基本政治道德准则;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高度重视文化法律与道德结合;诞生于中国的调解,被全球誉为东方经验;无讼,是中华文明社会秩序建构、预防与化解社会纠纷乃至安顿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追求。在进一步改革开放中,中国应积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绝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对于外国法律制度,应始终保持着必要与合理的怀疑、批判和改造。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这种本土资源既包括历史上形成的制度,也包括当代中国社会实践中已经存在或者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利用本土资源非常重要的一个价值就在于,制度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和认同,更容易获得生命力。因而,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除了应当考虑与世界法治文明交流汇通外,必然还需要考量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尊重历史文化客观存在这一基本事实。
其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首先是一个“生态共同体”;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生态文明立法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等理念,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应以宪法为依据,构建以专门生态环境立法为主干、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是蕴含中国独特的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基础上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开辟了全新法治现代化发展新道路,那就是,法治现代化发展既要积极吸纳全球法治文明,又要充分立足本土国情,形成本土的法治特色。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 范九利 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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