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爱民(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
国之兴衰系于制,民之安乐皆由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改革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开辟了“中国之治”新境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中收录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在新时代如何掌握历史主动,推动“中国之治”迈向更高境界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探索中形成的、被实践证明符合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科学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和推动科学发展。
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社会治理全领域全方面全环节。因此,要强化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打造各级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转灵活的善治指挥链,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探索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的途径和载体,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
着力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也是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社会治理创新,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更加注重在细微处下功夫、见成效。”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治理路径,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因此,要走好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统筹社会各种资源支持社会治理,发挥最大限度的社会治理效益,实现社会治理共识统一、行动协同、结果共享的社会化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作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强化互联网思维,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工具运用到社会治理中,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把社会治理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注重社会治理专业化队伍建设,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不断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固本木必长,浚源流必远。基层是国家的基础和重心,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所在,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要坚持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
不断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社会运行的重要方式和依托,它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以村(居)民自治为核心的社区基层民主,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了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应进一步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村(居)委会为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基层自治权界,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作用,不断拓展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社会治理变成亿万人民参与的生动实践,让基层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牢牢抓住基层基础这一本源,坚持源头治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处置前移,最大限度把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要探索创造出更多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途径和办法,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实现预防化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因此,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完善信访制度;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进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建立规范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则程序,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亲善友爱、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崇高的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人民性是新时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价值取向。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切实保障百姓安居乐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坚持人民至上既是我们党的政治原则,也是各项工作的日常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建设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实现物的不断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树立生态公平的核心理念,把保护生态作为保障民生的优先领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要更加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有社会保障的获得感、社会融入的归属感、社会凝聚的认同感和社会赋权的满足感。因此,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把解决人民群众就业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要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光明日报》( 2022年09月16日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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