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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今日新闻:社会工作机构生存原则之思考

【社会工作者考试】今日新闻:社会工作机构生存原则之思考华图教育推出

本期热点:社会工作机构生存原则之思考。

在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经济生存和持续发展,必须遵循“以国家资助为主、以自我造血为辅”的原则。当然,在此基础上可以探讨:如何通过立法或政策措施,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经济来源多样化。

【社会工作者考试】今日新闻:社会工作机构生存原则之思考

1.社会工作“助人与监督”的双重功能

谈及社会工作机构,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社会工作不是慈善。慈善是一种“无偿的给予”,这种给予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层面,如物质性捐赠或雷锋式帮助。因此慈善是一种非正式、非职业的个人、企业或社会自发行为。而社会工作是一种带有“助人和监督”双重功能的职业!社会工作机构则是从事这种职业的场所。助人是指社会工作者面向个人、家庭或某个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其目的不是单纯的“捐赠或给予”,而是对服务对象进行能力建设、协助他们培养和提高独自应对问题的能力、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监督是指社会工作机构受国家委托、监督社会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以确保社会安定和社会稳定。也就是说,社会工作机构在从事助人工作的同时,也在处理和应对各种冲突性、矛盾性、危机性问题和现象,因此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从社会工作“助人和监督”的双重功能来看,社会工作机构处于一种界于“个人、家庭、社会群体”和“国家”两者之间的位置;社会工作既具有面对个体和家庭助人的公益性,也具有很强的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功能。社会工作“助人与监督”的双重功能,与慈善纯粹单一的“公益性”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2.国家与社会工作机构的关系:以德国经验为例

纵观全世界,国家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处于何种关系,取决于国家模式。依据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三大社会思想体系,可以划分三种不同类型的基本国家模式:自由经济型国家、中央集中管理型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比如德国是保守型福利国家,较强的国家性、“成文法”(欧洲大陆法系)的框架、社会福利市场经济的思想、较高程度的社会立法,造就了其高度发达的社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和高度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体系;美国是自由经济型国家,较弱的国家性、“判例法”(英美法系)的框架、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主导的思想、社会不公正的合理化、较强的社会性,造就了其仅局限于最低程度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以私立慈善组织和教会为主体的社会工作体系;中国转型期的国家模式较为特别,是一种同时带有“自由经济型国家”和“福利国家”特征的“中央集中管理型国家”,但同时又保持中国自身特色。中国强大的“国家性”、“政府主导”特征、较弱的“社会性”使得第三部门的发展道路更适合于“以国家为本”的方向。从国家模式的角度看,中国与国家性较强的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更具相似之处。那么,在国家与社会工作机构关系方面,德国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思考?

在德国,国家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以“辅助性原则”确立的。该原则含以下两个层面:一,从个人到家庭到社会组织到国家的自我责任和义务;二,从国家到社会组织到家庭到个人的辅助责任与义务。它是指,自我责任和义务主要在于小社会单元,大社会单元的辅助责任只局限于“协助其恢复自助能力”,而不是“取代其能力”。该原则在德国《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中得以明确规定。“辅助性原则”和该法典确立了社会工作机构获得国家资助的法律地位。因此,德国(非官方)社会工作机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公共财政。

德国对社会工作机构的资助分两种:一,服务费用报销:机构将服务费用在公立型机构报销,如青少年事务局。但按照《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该机构必须与青少年事务局签订以下协议:服务项目协议、服务费用协议、质量发展协议;二,国家补助:主要用于机构运行补助或一次性投资补助。除国家资助以外,德国社会工作机构其他的经济来源主要分为两种:一,服务对象直接付费。二,自筹资金:成员缴纳的会费、捐款和捐物、遗赠物、(法院的)罚款、基金会资金、拍卖福利邮票和彩票的收入等。虽然主要由国家承担经济资助,但每个机构也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1)自筹以上几种形式的资金。(2)申请国家财政补助或资助。

德国这种“以国家资助为主、以自筹资金为辅”的经验,非常具有代表性。它对中国的启示是:坚持“以国家资助为主、以自我造血为辅”的原则,同时将两者有机结合。但其前提是:必须清晰定位社会工作机构的功能、社工机构与国家的关系。

今日新闻:社会工作机构生存原则之思考

3. 社会工作机构的生存原则:“以国家资助为主、以自我造血为辅”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预防和应对社会问题的“职业”,决定了:社会工作机构首先要确保自身的生存,其次才可能发挥“助人和监督”的功能;社会工作机构不是一种纯粹的慈善机构,它是一种协助国家完成各种社会任务、承担各种社会职能的专业性机构,因而它与国家之间更应是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体现在:国家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经济资助,机构受国家委托、完成“助人和监督”职能、预防和应对社会问题。

笔者推测,“社会工作机构自我造血”的提法可能主要来自盎格鲁-萨克森国家,比如美国。在自由经济型国家如美国,其国家性较弱(国家性并非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而是指一个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参与程度),美国强调个人义务和责任,市场性和社会性较强。因此第三部门以市场为本、以私立领域的福利/慈善组织模式和自愿原则为主。换而言之,虽然美国的国家性较弱,但凭借强大的公民社会基础、企业与个人的责任感和自愿捐赠行为,私立慈善组织有着巨大的存活空间和可能,第三部门能够得以发展。

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虽然也强调个人责任和家庭义务,但在国家所具有的强大“国家性”与较弱“社会性”之间形成巨大反差,第三部门较为薄弱。企业领域普遍缺失的经济伦理与社会责任感使得第三部门在中国不具备以市场手段存活的基础,因此,在没有来自国家支持的情况下,第三部门的存活较为艰难、发展空间较为有限。由此可见,美国式的第三部门发展道路(即以市场为本、以私立福利/慈善组织模式和自愿原则为主)源于其自身国家模式的特点以及国家、社会、个人三者所处的关系状态,从发展方向上,美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模式并不是适合中国的国家模式特点和第三部门实际现状。

当然,社会工作机构的经济来源应该是多样化的,但国家资助应占主导,“自我造血”的途径只能作为辅助形式,比如依靠企业捐赠或赞助、个人捐赠、服务对象缴费等。在中国,如果单单依靠社会工作机构“自我造血”,其结果很容易预见:无法实现持续性发展,社会工作机构不得不走向“营利”、自顾不暇、偏离公益性、更谈不上“社会工作专业性”。

因此,有一点是非常确定的:在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经济生存和持续发展,必须遵循“以国家资助为主、以自我造血为辅”的原则。当然,在此基础上可以探讨:如何通过立法或政策措施,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经济来源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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