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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微课堂 | 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

工会微课堂 | 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新安全生产法较旧安全生产法修改本次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

安全生产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是一个企业的根本,一个企业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保障自己的发展,国家对于安全生产也有着相关的法律。那就是安全生产法,那么新安全生产法是怎样的呢。新安全生产法较旧安全生产法修改本次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从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五个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也说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文释义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工会通过各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畅通职工民主表达渠道,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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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职工人身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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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障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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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表达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本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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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作为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实施人,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修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管理制度。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上述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当好职工“娘家人” 做好职工“暖心事”

供稿单位/部门: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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