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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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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的中国,土地在基层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人对土地的依赖曾经创造出来辉煌的古代文明,但对土地的过度依赖使中国人被牢牢束缚,无法向现代转型。 土地的固定性使依靠土地生存的人被束缚在土地上,人口迁徙缓慢。以村社为单位的乡土社会彼此之间相对孤立。形成的“熟人社会”,乡村人以“规矩”、“俗”作为行为处事的准则,法律在这里难以产生和适用。 在近代社会的急剧变革中,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生活方式无法适应这种变化。乡下人被认为是“愚”的。这个“愚”应当指的是知识量的不及,而不是智力的不及。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有共同的经验、语言基础,因而在生活中文字的使用不是必须的。且文字、语言的表达总是受一定规式的限制,在表情达意的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使原意损失。差序格局中国社会最受人诟病的是“私”,“公”成为人们损害的对象。但中西方对“私”的划分不尽相同。西方社会是一个个人组成一个个团体,一个个团体构成整个社会。各个团体是同一平面上的,各个团体之间的接线是分明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各个个人为中心的无数同心圆构成的,这个圆的范围并不绝对确定,具有伸缩性。圆的范围由远及近,亲疏关系也由远及近。

远近关系的变化就是“伦”/“差序”。在差序格局中,公私是相对而言的。家族“团体”是“团体格局”中的概念,相对应“差序格局”中的“社会圈子”。西方的家庭是固定的“团体”,父母是家庭的主导,子女处在从属地位。中国的“家庭”是“家族”中的一部分并不独立存在,“家庭”与“家族”也不绝对固定,它沿父系血缘关系向外扩大。“家庭”中的主轴在父子、婆媳之间的横向关系。礼治秩序西洋是法治的社会,传统中国是“人治”/“礼治”的社会。“人治”与“法治”在于维持秩序所依靠的力量:法治依靠国家政治权力的外在强制执行,礼治依靠社会道德、氛围的约束和个人的主动依附。传统中国的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缓慢性,使得每一代人所面对的问题总是像似,依靠传统和传统形的“礼”能够有效的应对所面临的问题。无讼传统中国社会诉讼被认为是可耻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是“评理”。在社会转型期,诉讼还真不能被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司法秩序的构建不仅应当建立有型的组织机构,而且也需推动思想观念的变革。法律秩序的建立既有适应社会进步的功用,也可能破坏礼制秩序。血缘和地缘传统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基础建立的社会,它建立在稳定的社会基础之上。血缘是主导,地缘只是血缘的辅助。血缘关系的社会限制着竞争和冲突,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也不明显。商业难以在血缘社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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