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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息“戾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平息“戾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平息“戾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毕晓哲

近一段时间以来,暴力事件频繁发生。7月29日,内蒙古鄂温克旗检察院批捕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当地牧场的一位瓜农,而被害人则是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据不完全统计,从7月17日到7月24日,北京在7天内就发生6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其中4起含人为恶性犯罪因素。

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给人们心头蒙上了一层阴影。这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反思。暴戾之气来自何方?我们该如何化解?这是每一名社会公众都应该直面的一道考题。

从宏观的社会层面来看,应该开展和实施一次全方面的“补漏”。我们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否完善和到位?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状况是否受到关注和改善?一些长年以来关系个体和家庭利益的问题是否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譬如,频繁发生在精神病人群体身上的不良事件,这些人群的病状和病痛能否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公平和正义诉求的渠道是否畅通?底层百姓是否可以畅通维权、畅所欲言的“表达”?这些,都涉及社会层面的整体制度性安排。也只有尽快从制度和机制上关心关注现有“问题”,真正查疑补缺,才有可能解决部分人群愤懑、不公和“敌视社会”的根源。

应该看到,社会风气的浮躁,诚信的缺失,司法公平的沦陷,政府政绩观的扭曲,都会放大和影响到社会风气,进而成为一个个产生问题的“引爆点”。就此,政府和司法方面应率先做改良风气的表率。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率,真正做到服务公众、以人为本,并恪守法律的底线,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泛滥和滋生,这是维系公平减少“问题”的治本性举措。我们不能在“戾气”面前丢失法律的权威,对于任何一起哪怕是有“同情因素”的暴力事件,必须将之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严格依法办事。对破坏公众秩序和公众权益的“危害事件”零容忍,才能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震慑在萌芽之中。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也处于矛盾和问题的多发期。在这样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社会发展期间,出现困惑乃至个别人信仰的缺失、德操的失守在所难免。解决这一带有倾向性的社会问题,需要每一名公民多一些责任与担当。让社会多一份和谐和关爱、友善,少一些戾气,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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