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醉酒驾驶最易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转眼已过去近10年,本文以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近4年来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据为蓝本,分析该罪入刑后发生的变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永川区检察院共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35件735人,占该区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99%以上。其中,2017年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225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23.54%;2018年办理200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24.66%;2019年办理152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17.82%;2020年上半年办理158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34.49%。由此可见,三年多来,虽然辖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持续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转,且占比也呈现出折线趋势。
变化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情况表
一是犯罪主体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上呈现四个集中。性别主要集中在男性,占该类犯罪总人数的98.37%。年龄主要集中在18岁至44岁的中青年,占总人数的60.27%。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较低层次,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45人,占总人数的74.15%。身份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71.02%。
二是符合“两高一部”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占比相对较小。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永川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 100毫升之间的579人,占总人数的78.78%;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156人,占总人数的21.22%。
量刑建议情况表
三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逐步趋于确定刑量刑建议,且幅度较为一致。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主。刑诉法修改后,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为97.89%,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7.84%。
与此同时,量刑建议较为一致。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量刑建议均主要集中在1个月至3个月拘役或者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量刑建议主要集中在2个月至5个月拘役,且以实刑为主,并处罚金。
判决情况表
四是法院适用缓刑判决占比较大。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永川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600件案件中,599件已被法院判决,其中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占判决总人数的69.62%;被判决实体刑的案件占30.05%。
五是犯罪行为存在三个明显特征。一是从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域来看,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和地域性。通过统计发现,案发时间在20时以后的有537件,占73.06%,在城区路段案发的有497件,占67.62%。由此可见,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集中在晚间的城区路段。二是从涉案机动车类型来看,主要以摩托车和小轿车为主。涉案机动车占比最高的是摩托车,占案件总数的45.85%;其次是轿车259件,占案件总数的35.24%,二者加起来超过80%。三是从案发原因来看,主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发。因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案发的446件,占案件总数的60.68%。
问题
735件案件中,情节轻微不起诉11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22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6件。其中,2017年情节轻微不起诉2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12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1件;2018年情节轻微不起诉24件,证据不足不起诉4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5件;2019年24件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2020年42件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分析这些被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有两类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侦查机关在抽取血样、血样提取程序、及时申请血样鉴定等方面存在瑕疵。如赵某危险驾驶案,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3毫克/100毫升。但审查中发现,对其抽取血样时使用的消毒液含有酒精。该院认为,因送检材料(血液)受到污染,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又如唐某危险驾驶案,侦查机关抽取血样时间与送检时间相差一个月,检察机关内部对所送检的血样是否能作为证据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证据真实性可以保证,送检时间超过3日属于程序瑕疵,且经再次检测血样中未有反映血样变质的正丙醇产生,故乙醇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血样送检时间远超过公安部规定的3日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后该院据此作出的乙醇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定论。
二是对于具体案件中关于“道路”的认定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如刘某危险驾驶案中,刘某酒后在居民楼间的空坝上倒车,与被害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于居民楼间的空坝是否认定为“道路”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道路,因为刘某醉酒后驾车经过的地方本身不是设计用于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地方,且不具有车辆通行的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地方虽系居民楼间的空坝,没有规划停车、通行功能,但客观上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场,且该场所没有限制车辆进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通行,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应认定为道路。
对策
一是建议侦查机关出台具体规范危险驾驶案件侦查工作的制度、文件,特别是对血样提取、送检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并将危险驾驶案办理质量纳入考核范围。
二是建议检法机关统一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司法尺度。“两高一部”将该类犯罪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分为入罪和从重处罚两个等次,建议有关机关结合当地实际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化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中的量刑幅度标准,规范检法两家的司法尺度。
三是持续加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综合整治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传统习俗影响,分析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集中在晚间的城区路段,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应在相应的时间段和路段加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督查力度。除了依法运用刑事处罚手段,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力度。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建议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可以延长驾驶人员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甚至限制其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可以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组织违法人员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同时也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犯罪的查处毕竟会耗费相当程度的司法资源,通过预防犯罪,切实让人们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和习惯,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检察日报 姚立明 李柏阳 邵玲玲 李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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