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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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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第十二条第4款规定:“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社会稳定性风险,广义上是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类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的潜在危害因素,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威胁,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转变成公共危机。狭义的社会稳定性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涵盖了生态环境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狭义上,社会稳定性风险是指由于所得分配不均、发生天灾、政府施政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不安、宗教纠纷、社会各阶级对立、社会发生内争等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仅指社会领域的风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所以必须对其潜在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估论证:

(一)合法性评估。评估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评估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决策事项是否具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政策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征收补偿费用和安置房源是否有保障,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四)可控性评估。评估征收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否有相应有效的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的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申报部门、改革牵头部门以及工作实施部门;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具体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特殊情况下,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如不指定,则以本级政府为评估责任主体;

(二)制定风险评估方案。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三)广泛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各方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四)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民意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召开会审会议、、座谈会议、听证会议、专家论证会议等方式,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以及激化矛盾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规避、弱化风险的措施等,进行深入讨论、准确研判和科学论证;

(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依据、风险化解措施和是否实施的意见等;

(六)风险评估结果报备。根据评估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级别分别报街道主要领导、本部门主要领导、区级分管责任领导或上报区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研究和审批;审批完成后按照要求提出予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意见书面建议并反馈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最后按维稳部门要求将评估过程中制作的诸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意见书等报维稳部门备案。

四、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遵循大致的逻辑框架,报告内容基本按以下描述进行编写: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拟征收时间等;

(二)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有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三)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专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评估情况;

(五)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经稳评认为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事项和对于一些较为紧迫、客观上确需加快推进和付诸实施,但又经稳评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经稳评认为存在重大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可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经稳评认为存在特别重大风险、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五、结语

现行大多房屋征收主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往往不遵循法定程序,不依照规定的评估方式和评估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贸然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而在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会显得手足无措。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预防甚至将相关风险遏制在摇篮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依法依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更是保护房屋征收主体的一件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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