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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调整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活动长期处于无法无序状态,虽然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但这两个行政法规仅仅限于规范登记事项,并没有对社会团体(以下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民非”)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活动规范、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定义。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社会组织不可能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承担起治理社会的重任。为此,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对社会组织实行立法。社会组织立法首先应当制定一部纲领性、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基本法律,作为国家立法,名称应为《社会组织基本法》。
社会组织立法为什么要首先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而不是《社会组织法》?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组织改革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社会组织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得我国社会组织真正有条件参与社会建设,具备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才能体现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才能依法履职,反之,没有法律的保障仍将一事无成。
第二、社会组织是一个外延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一部法律很难面面俱到,对如此宽泛的领域进行有效调整,假如为了立法而立法——出台一部概念性的、不具有操作性的法律,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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