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指在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就业人员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一定社会劳动的人员。具体指年满16周岁,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员;或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的人员;或由于临时停工放假、单位不景气放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不满三个月的人员。
单位就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就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私营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平均工资指单位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平均货币工资指数指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基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就业人员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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