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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司法局

通化市司法局申请人:代某某。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退休审批表中工龄认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代某某。

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退休审批表中工龄认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龄认定,并对申请人的工龄进行重新认定。

申请人称,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成立于1980年12月,根据工作需要,1981年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作为第四调查所的下属单位。申请人于1984年参加工作,并在1984年4月到1986年11月期间在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硼矿工作。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达到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来发现申请人与同期上岗职工退休待遇存在差别,退休金少,后经申请人询问了解,得知申请人的退休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是1986年11月1日,也就是说工龄认定存在错误,进而影响了申请人退休待遇。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龄认定,并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龄进行重新认定。

被申请人称, 根据档案记载,申请人1986年11月录用为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分配到第四地质调查所工作。被申请人根据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规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 (含招工、顶替)为固定职工,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临时工作单位与录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不计算工龄。根据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函》(吉劳人险字[1985]4号)规定:“原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在被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时,有正式录用手续的,其在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到全民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没有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手续,不计算工龄。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作出的《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市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代某某1984年4月到1986年11月作为临时工在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硼矿工作,1986年11月被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录用为合同制职工,2015年9月10日达到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申请人2019年6月发现自己《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工龄认定1986年11月参加工作,与实际不符,2019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的工龄认定,重新认定申请人的工龄从1984年4月开始计算。

本机关认为,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规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 (含招工、顶替)为固定职工,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申请人于1984年4月至1986年11月期间在劳动服务公司硼矿工作,该硼矿是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下属企业,申请人1986年11月被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录用为合同制职工,申请人在硼矿的工作时间与其被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录取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应当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上述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1984年11月,申请人从硼矿到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工作,申请人在硼矿的工作年限应当与其在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的规定和申请人 1984年4月至1986年11月在硼矿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申请人与硼矿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1985年5月起,申请人已经视为与硼矿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在被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招录时,应当视为有正式录用手续,符合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函》(吉劳人险字[1985]4号):“原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在被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时,有正式录用手续的,其在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到全民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应当连续计算工龄。被申请人在《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对申请人的工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在《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对申请人的工龄认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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