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理论,这里的“市民”当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与“村民”相对应的概念。
自古典时期、近代以来德国的马克思、黑格尔以及现代哈贝马斯等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对“市民社会”均有适用;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学界对此有浓厚兴趣。其英文名civil society,在汉语中有译作公民社会、文明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最早的含义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黑格尔是从相对于家庭和国家角度定义的,现代政治学理论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来适用的。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该理论对法学、法制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比如现代以来人类法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传统“公私两元”的法律分类形成的颠覆性冲击,就表现在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形成。这种最新的法律部门类划分,即与市民社会理论有关。
你可通过阅读相关的政治学、法学著作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
市民社会关键在于公民权的觉醒,不在于国家权利的扩张。市民社会强调自治,不强调政府的过渡规制。市民社会还要有一个广泛的基础,那就公民的契约式合作思维的启蒙和指导自身的实践,即他们要能在社会生活中有充分的公共理性来把握冲突,进行建设性的合作,而不是简单的情绪行为。
因此,在现时的中国社会中,谈中国的市民社会为时尚早,因为我们远没有建构好其所需要的基础,我们需要建构一种崇尚合作、契约、信任、自由和法制的新文化,而不是一种原有的所谓“和”的儒士文化,从内部考虑而言,“和”的文化远没有形成公共的理性,和追求自由,而是一种“奴性”和过渡依赖“自我克制”。新文化需要深入人们的生活指导中,否则,范围的局限,将使其无法达成共同文化基础的形成。
社会政治实体—国家
国家是阶级社会中具有确定的领土、一定数量的居民和能行使主权,具有一定的政权组织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的综合实体。
国家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它主要由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组成。职能是对内压迫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对社会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各种交流和抵御外敌入侵。
在国家的构成中,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地理区域,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和构成的基础,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权力机构。各个国家在地球表面都具有确定的地理空间,享有国际法确认的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等基本权利,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的国防地理环境是该国军事统帅机关确立国防发展战略和准备与实施反侵略战争的地理基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