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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