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名称中严禁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记者近日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相关管理要求,深圳市日前进一步加强对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自查和整顿工作。
根据要求,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如深圳市××协会无线技术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深圳市××协会无线技术分会”,不能用“无线技术分会”或直接简称为“深圳市无线技术协会”。
严禁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在分支(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无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深圳市民政局要求,各市级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纠自查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不主动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予以严肃处理。
截至2018年3月,深圳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12612家,其中文体卫娱类62%,慈善类22%,经济类10%,科研类6%。
【记者】郭悦
【通讯员】常俊卓
【作者】 郭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