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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七

公正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解读之七公正作为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对维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人类能够生存到今天,并能够不断发展进

公正作为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对维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人类能够生存到今天,并能够不断发展进步,离不开公正这个行为尺度。人猿揖别之后,从原始社会诞生以来,历经多个社会发展阶段,尽管公平正义的阳光时明时暗,但公正的尺度似乎生命力更强。哪怕是最黑暗的专制王朝,哪怕是最邪恶的犯罪团伙,都需要公正的尺度来维系他们的生存。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不但公正的地位与日俱增,而且公正的内涵也在扬弃中丰富升华。

公正的基本内涵是什么?依笔者之见,就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时,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奉献与索取统一,奖励与功绩一致,惩罚与错误适应。不能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只讲奉献,也不能只讲索取;不能让奖励大于功绩,也不能让惩罚小于错误。公正的对立面是偏私,即要么是只占便宜,不讲付出,要么是只有付出,没有回报。或者是两者不对等,偏轻偏重。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同时有接受国家机关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为了保证纳税的义务公平合理,所纳的税款不被贪污浪费,享受的各种权利货真价实,就必须同时以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公权力进行制约。整个的这个运行机制如果科学严密,让公民所缴纳的税款最大限度地为公民的权利服务,则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正的国家。反之,如果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没有获得公权力服务的权利,或者获得的权利质次价高、掺杂使假,则这个国家的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甚至是毫无公正可言。在经济领域,各种经济合同司空见惯,一份形式完备、内容公正的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的基本条件。如果??公正,一方权利太多,义务太少,另一方则相反,这样的合同往往难以得到真实履行,即使履行完毕了,也会留下后患。在日常生活中,去市场买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个摊主诚实守信,价格公道,则消费者就会经常光顾,并推荐给别人。相反,如果摊主偷奸耍滑,短斤少两,则迟早要被市场淘汰。这就是公正的力量。

公正作为一个哲学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概念,也许让人难以捉摸。但事实上,公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公正的好坏,大到关乎一个国家甚至人类的前途命运,小则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公正关乎每个人的生死存亡和贫富贵贱。法律是现代国家的标配,立法是否公正,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是否公正,都与每个人的命运密切相关。无数的冤假错案,特别是被冤杀的错案,都是司法不公的产物。一个公正的社会,让每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享受到公平的权利,从而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成长,并凭借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从社会获得相应的回报。这种奉献和索取的统一,让每个人都有发家致富的机会,都有建功立业的机会,都有从政升迁的机会。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必定是让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幸福感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明天更加美好的社会。

公正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小部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垄断权力,垄断资源,不劳而获,攫取巨量的财富。多数人辛劳一辈子,只够养家糊口,甚至饥寒交迫,大部分劳动成果被统治阶级无偿占有。这种不公正的状况发展到极点,就是战争爆发,导致鱼死网破,血流成河。这种历史上人与人之间的不公正极大地阻碍了社会进步。那时的公正只存在于统治阶级内部,以及劳苦大众之间。不同的阶级之间毫无公正可言。历史发展到今天,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阶级与阶级之间的不公正正在不断弱化,整个社会公正的力量正在不断上升。正因为这样,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存状况不断改善。

公正还是一个相对概念。从古至今,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绝对的公正。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公正的力量会不断壮大,公正的程度会不断提高,公正的阳光会更加温暖。

民主法治是推动社会走向公正的强大动力,文化教育是增进社会公正的主导力量。在一个政治民主、法治健全的社会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强制性力量,既是整个社会体系公正的基本保障,又是每一个个体公正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地基本保障。因此,为了保障公正、发展公正,每个人都要竭尽所能为民主法治建设发光发热。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坐享其成。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升精神文明层次,让越来越多地人充分认识到公正的意义,并把公正融入日常生活中,对促进社会公正至关重要。量变引起质变,怀抱公正之心的人越多,公正的洪流就越大。大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荡涤世间的一切污泥浊水,把贪婪、偏私、掠夺和欺诈,这些邪恶的垃圾通通清理干净。到那时,公正的春风将吹遍神州大地,公正的阳光将温暖每个人的心房。

正义文明用语_正义是社会文明的尺度_体现正义的社会制度

陈小成律师

作者陈小成简介: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近三十年。民建会员,具有双大学学历和高级职称,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广州市法学会人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任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在本职工作中,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渊博的知识,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过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口碑良好。在繁忙的本职工作之余,长期关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积极为之建言献策,并取得一定成效。作者以《法治哲思》公众号等媒体为平台,不遗余力为我国民主法治事业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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