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充满活力而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的基本路径。
2018年6月4日,在延安干部学院新任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示范班开班式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首次正式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并从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以树立“五个导向”、优化四大体系、提升七大能力为核心内容的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和方法路径。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新的概念,从字面表述上看,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合,体现的是国家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市域”范围内的落实。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文件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社会管理”概念后,政学两界对其已有深入的探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法逐渐深入人心,其概念要义也较为清晰。笔者以为,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关键在于对“市域”的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需要抓住以下三个着力点:
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单位主要以设区的城市为载体
我国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地方政府层次结构,治理体系的运转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层级“势能”推动。
目前,就中国的地方行政层级设置而言,主要存在两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三种形式。虽然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和城市行政等级较为复杂,但从中央政法委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谋划布局来看,这里的“市域”应该主要指的是设区的城市的行政区域和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这也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当前,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传导性、流动性不断增强,从酝酿发酵到集中爆发周期不断缩短,牵涉的利益群体、资金往来、具体诉求等各类矛盾要素不断超越传统县域层级能够解决的职权范围。而相对于以“县域”为重点的传统社会治理体系而言,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社会治理具有更大更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地方立法权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优势。
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市级层面的“主导者”角色定位
从行政层级关系看,国家和省级层面是政策的研究者和制定者,区县层面是具体的执行者,在职能定位方面十分明确。但市级层面则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既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一定程度上又是的政策制定者。
在以“县域”为重点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市级层面作为“执行者”的定位容易被放大,而在地方政策研究制定、治理体系创新、力量整合调配等方面的主导性作用则发挥得不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正式提出,就是要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重点从县一级向市一级转移,突出市级层面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作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
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市一级党委政府的统筹谋划作用,通过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核心能力,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转灵活,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新体系,继而在全市域范围内构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市域社会治理突出“以城区为重点”的空间治理取向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经济新产业快速发展并向城市集聚,形成了“以人口由乡村向城镇、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徙为主的特征鲜明的人口流动大潮”。与之相伴而生的现象是城市人口规模的迅速增加。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了51.27%,首次超过50%;截至2017年底,全国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已经有147个,城市化平均值已经达到57.35%。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逆转,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都将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城市由此也就容易成为各类矛盾风险的产生地、聚集地、爆发地。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就是希望能够将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转到城区上来,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和技术优势,更为有效地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从而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应该是以设区的城市为基本治理单位,以城区为重点、覆盖农村、城乡联动,充分发挥市级层面主导作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谋划和实施的社会治理。结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以及陈一新秘书长的相关阐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设区市为主要治理载体,以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内容,加快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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