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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对策

网络社会治理对策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1]。50年代中期,以计算机和网络的诞生为标志,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逐渐衰落,人类社会开始向信息时代过渡。

网络社会治理对策

摘要:信息革命是当今世界面临的第三次生产力革命,网络社会治理应采取各法律法规综合调控,并以权益保护为切入点实现网上网下二维管理的方式,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社会管理体系,以适应时展的要求。

关键词:信息社会;网络社会;权益保护;网络治理

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化解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1]。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社会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不断发生变化,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模式也随之慢慢的发生改变。有进步就会有矛盾,新技术带来的全新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本文就网络社会治理的动因、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认为网络社会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权益保护可以作为网络治理的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个依法治网的方案。

一、网络社会治理的动因和现状

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1]。50年代中期,以计算机和网络的诞生为标志,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逐渐衰落,人类社会开始向信息时代过渡。信息、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渗透在以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具有一定生产经验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这些生产力基本要素之中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2]。例如准确的购销信息、高科技的生产方式、高端研发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都能对社会物质生产产生重要作用。信息、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必将变革现有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个人、群体、自然、社会彼此间的关系。网络社会带来问题从本质上说是来源于发展了的生产力与现有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反观我国,网络社会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物质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在大部分地区已经由以前单一的一维现实社会模式发展成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相结合的二维模式[3]。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这种由生产力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并将不断深入,现有单一的现实社会管理模式不能解决二维信息社会下的所有问题,网络社会应全面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并与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相结合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社会管理体系,使之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笔者认为由网络社会虚拟性导致的责权不明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解决问题的瓶颈所在,责权不明则违法成本不同、利益分配不均,进而引起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本文以明晰责权为切入点提出了一种基于网络权益保护的网络治理方案。

二、网络社会治理的对策

(一)责权分明是网络治理的基础

通常,单纯发生在现实社会里权益损害可以由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网络因素的介入往往导致工作对象、工作方式都未能合法有效的确定,治理工作成为无源之水,令现有法律法规、社会部门望而止步,使得权益受侵害方或者因维权艰难而放弃或者因维权方式粗暴而为社会诟病。以网络购物为例,一个售卖食品的实体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税费,场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可能还需要办理卫生证缴纳社会保险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由工商、食药监、甚至公安、法院等多部门介入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但是,一个售卖食品的网店可能连门店和营业执照都没有更谈不上卫生监督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快递和网络能够覆盖到的地方一个会打字的未成年人就能完成销售,而消费者的维权结果通常是由网络公司和网店决定,政府部门的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基本无法常规化实现。为什么网店与实体店的运营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差如此之大呢?这是因为实体店各环节责任和权利相对明确,有各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与之相衔接,而网店以网络为载体,具有隔时隔地的特点,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责任、权利皆不明确,权益保护的范围、方法尚未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相关部门的介入也就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监管路径不畅。这导致网店经营者一方面脱离了原有法令的约束,另一方面并没有被置于新的社会有效控制方法之下。网络社会是将现实社会结构、资源数字化形成的以现实社会为依托且作用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的关系网,网络社会中每一次权益的侵害与被侵害,给予与被给予最终都是由现实社会的个体来实现的。因此网络社会治理可以和现实社会治理使用同样的社会规范,具有同样的责任、义务主体、判断标准和执行主体,这样既可以减少行政成本又可以降低网络权益保护的非技术门槛,有利于实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一种以网络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治理方案

网络是虚拟的,行为人是现实的,通过对行为人权益的保护进而规范网络行为实现网络治理更符合人类的认知模式。结合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益保护,可以将应由法律法规解决的网络问题简单的概括为网络财产保护和网络权利保护两方面,所有相关方都应纳入管理范畴。

1.行为人责权的确认

在现实社会里我们确定某一件事中相关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时,不论涉及民事、刑事还是行政,主要要件有三点: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真实意思的表示和行为。网络行为参与者亦如是:(1)以现有技术大部分网络事件的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相应的责任能力也可沿用现实标准。(2)网络社会行为的界定不应以技术的多变而迷失了行为的本质,而应以现实社会的社会规范来评价。例如,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不应因该行为发生在虚拟的网络而低估或重判,网络只是交流信息的手段,可以通过该信息的性质、传播范围、导致的后果来给行为定性,定性的方式与现实社会类同。(3)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确定。网络社会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的特点是其充满活力的原因也是难以治理的主要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和他的真实意思无法客观判断一致,就难以主张权利、追究责任。对此,部分国家采取了实名制的办法:韩国2007年通过《信息通信网法》规定网民必须经过真实身份认证才能在相关网站留言。2012年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网络实名制被废除。笔者认为韩国实名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它对适用对象不加以区分,当你在网络这一端敲击键盘时面对的是来自全世界的不确定个体,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成为人们首要考虑的问题。反观现实社会如果每一个人都要先查验户口簿以后才能发言,固然会减少骚扰,但同时语言交流也会大大降低。法律处罚行为而不处罚思想,实名与否可以参考现实社会信用标准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经济贸易、政令等在现实社会中对行为人身份的验证是采信的前提,则应采取实名制,若仅仅是网络思想交流的,建议采取间接方式达到确定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效果即可:例如转发文章时行为人必须勾选①是否匿名;②该文章来源于主观创作、亲身经历、亲友转述、网络转发;③是否对该文章承担完全法律责任、部分法律责任或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系列选项将做为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文章一同显示,既可以作为读者阅读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责权划分的依据,当产生权益冲突时,相关方可以据此引用现实社会现有法律法规或诉请相关机构介入。

2.网络权益保护的运行

网络权益和责任通过行为人的网络行为、责任能力和意思表示确定下来以后,还需要现实社会各个部门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1)网络经济应建立在公开、透明、法制的基础上以保证其稳定运行

以淘宝网店为例,营业执照并非经营要件,则网店只须遵从淘宝公司的管理规定而不必办理营业执照纳入国家管理范围,一旦出现问题政府部门介入成本较高,实质上这是国家被动的向该网络公司让渡了部分行政管理权,这种不合理的现状迫切需要改变。笔者认为所有进行合法销售的网络个体都具备到工商部门登记的条件应予以登记,登记地址与办公地址一致,与其经营相关的卫生证、健康证等证件也应按照与实体店一致的要求办理并与营业执照一同在网店展示以符合管理要求,维护经营秩序。

(2)网络事件管理二元化

信息社会是由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相结合的二元社会,对网络事件的管理也可以网上网下二元化——由公安、工商、法院、食药监局等政府部门设立对应网络办公机构,一般事件由网络机构网上处理,较为严重的由实体部门介入处理。以网络交易为例,网店在办公地所辖工商部门登记后,发生简单交易纠纷的,双方皆可诉至辖区工商部门网络机构通过上传材料、证据等进行网上处理,亦可到辖区工商部门实体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后通过视频进行网络申述,最后由网络机构在网上公布所有涉案资料、法规和裁决结果(诸如罚款,责令商品下架等)。复杂事件则交由辖区实体部门处理,例如当网店遭到签约网络公司违约关停时可诉至辖区工商、法院等实体机构,由其依法受理。同理,对于网络发帖侮辱他人等事件,当事人可向网警报案,由公安机关网络部门做出网上裁决,例如责令当事人网络发帖道歉,责令网络公司封号、删帖等,事态严重的可转交对应实体部门立案侦查。

(3)网络管理应促进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总有快慢缓急,制定网络管理政策要充分考虑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之间的权益均衡,不可畸轻畸重。我国的网络经济在很大范围内还是作为普通公民致富的辅助方式,处于发展初期,为促进经济发展对于网络管理可以分两步走: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将网络个体最大范围的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在此基础上再提高管理效能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以网商为例,笔者以为现阶段以实现工商登记为主,可以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免除各项相关税费,对于老少边穷地区、残障人士、农产品、创新产品等还可以给予财政直补以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就业,达到一定标准的网商再考虑收取税费,最终实现网上网下税费一致、公平竞争。到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网络机构申理网络事件的,以材料审核、程序公开、资料公开、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力争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无异议,如超出网络机构处理权限应及时按法定程序转交对应实体部门处理。

三、结束语

不论我们愿意不愿意,不论我们有没有准备好,在世界一体化的背景下,信息社会都以不可阻挡的趋势滚滚而来,如何治理在国际上还有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没有解决,激进的治理方案社会风险较大,将人们已经接受的现实社会的社会规范通过一定的规则适用于网络社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以权益保护为切入点的网络治理方案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提出,希望能够有所裨益,亦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习实践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3-120.

[2]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6.

[3]李兴国.信息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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