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先生探讨了中国社会的结构问题,他开篇提出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一论断奠定了整本书的基调,他深入论述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以及在此格局之下的私人道德、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以及权力结构等问题。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现实的变化,乡土中国也在逐渐变化,这里我们不妨援引陆益龙先生在《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中的称呼,称之为后乡土社会。结合本书我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的变革并从中谋求后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法治的发展。
在道德方面,费孝通先生直言在传统道德里找不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所有的价值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在差序格局下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推出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的线,每一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持着,人们对待不同的人会选择性的采用不同的道德标准,例如书中指出的面对贪污,人们会因为贪污之人与自己的关系远近而选择怒骂或者讳隐的不同态度。这是乡土社会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保持了几千年传统道德,即使在后乡土社会,在21世纪的今天,依然是存在且普遍的。“亲亲得相隐匿”依旧是当代中国社会一个的缩影。这种传统私人道德的存在无形中挤压了法律的生存空间,因为与传统的“不齐”的私人道德相反,法律要求的是“无差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必须逐渐打破这一私人道德传统重新构建类似西方的团体道德。随着城市化的加快与新文化教育的普及加之社会主义集体化的发展,我们的传统私人道德在改变着但是其速度极其缓慢且随着改变带来的传统私人道德与团体道德的冲突也引起了社会阵痛,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既无法去人为消灭也不能人为消灭传统私人道德,我们可以改变也希望改变“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道德,可是舜与罪父这一矛盾问题则会长久存在,没有人能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与之类似的传统道德必然会制约中国现代社会法律与法治的发展方向。
在社会秩序方面,《乡土中国》一书指出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秩序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与法不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推行的而礼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但是后乡土社会现状却和费孝通先生的考察已然不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中国社会实际上迎来了一个“礼崩”的新时代。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市民阶层急速扩张,这均意味着“言必尧舜”的好古已经无法保障生活的正常运行,礼已经无法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新时代,传统礼治秩序的消亡以及社会正常运行发展的要求必然会促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而在众多新秩序中——法治秩序无疑是一个成熟的可借鉴的优秀秩序。就此而言,我们当下正拥有一个发展法治的巨大契机,这就要求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使得我国的法律能够在礼治逐渐消亡的情况下处理好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但是从实际看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礼崩”的速度。法治秩序的缺位也是我国近几年各种社会问题频出的重要原因。
礼治秩序消亡而法治秩序缺位的一个映射就是乡土社会中诉讼案件数量的变化。费孝通先生在书中将涉及诉讼的一章直接命名为“无讼”即没有诉讼案件,由此可以发现传统乡土社会在礼治秩序下几乎不需要法治秩序的存在,诉讼是一件丢人可羞之事,电影《1942》里那个所谓的巡回法庭不受人待见的现象也就不令人奇怪了。
然而我们把视线转回当代中国,在这个后乡土社会中,法治秩序的建立虽然依旧任重道远,但是令人欣喜的是诉讼已经不再披着一层可恶的外衣了,在基层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法律也就是人们口中的“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利,邻里之间的纠纷开始摆在桌面上清算。举个简单的小例子,我家乡小镇上的一个基层法庭从我儿时的天天大门紧闭发展成现在的隔三差五开庭。后乡土社会中现代司法制度对乡间的特殊副作用在日益衰退,这从侧面反映了后乡土社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可行性。
最后我们把目光放到权力结构上,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实际上可以视为是时势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这股新的时势权力引领的社会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长老权力,这对法治建设是有利的。但是我们无法忽视长老统治在后乡土社会的影响力,即使是那些入城务工或者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青年也受到村子里长老的影响。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便是电视剧《乡村爱情》,长老统治的残余影响力在其中可见一斑。这股残余影响力的存在使得中国的法律在农村中不得不因时因地因人进行一些调整。我觉得这些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这个礼治与法治交融的时代,我们有教育、宣传等无数种加速礼治秩序衰落的方法但是却没有一种使其迅速消亡的方式。社会稳定是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石,因此司法与乡土社会的妥协实际上是以退为进,有助于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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