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 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这个术语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其范围是如此之广泛其定义是如此之含糊不清 要在一篇篇幅受到严格限制的文章里对它们作全面的论说是不可能的。 这一点已反映在这本专题论文集的纲要中 其中 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那些问题 被分归到几篇论文中诸如论“风格” 、 “文化的普遍范畴”和“结构语言学”的那些论文。这些文章应该与现在这篇文章联系起来读. 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方面的研究关系到社会现象的形式方面因而要使它们与其他属于精确和自然科学的领域完全割裂开来而加以定义是困难的 讨论起来则更困难。 因为在精确和自然科学中的问题同样是根据形式的关系提出的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在那里对不同问题的形式的表述允许有同一种探讨方式。 事实上 人们对社会结构研究的主要兴趣似乎在于它们给了人类学家以希望即由于使他的问题得到了形式化他可以从已经在他那个方向上远远领先于他的那些学科中借鉴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类型。 事情既然如此那么显然 “社会结构”这个术语就首先需要加以定义并且应当作出说明以便把社会结构研究与笼统的对社会关系进行描述、分析和理论说明从而与整个社会人类学的范围相混同的极广泛的领域区别开来。
这一点 由于某些把社会结构辟为人类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有贡献的人是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前者的 有时好像竟至于被严重怀疑他们事业的正当性的地步因而更显得必要了。例如克罗伯在他的《人类学》第二版中写道“结构”似乎是由于美丽词藻的风扉但是突然之间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成为一 种时髦吸引了大家——就像“空气动力学”这个词一样——并且因为它娓娓动听 遂在其流行期间大有不分青红皂白的被滥用之势。一种典型人格当然可以被看作是 具有一种结构。但是对一门生理学、对任何有机体、对一切社会和一切文化、结晶 体、机器也都可以如此去看。——事实上一切不是完全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具有结构。 因此“结构”所加到我们的言论的意义中的除了引起某种程度的苦苦思索的愉快 之外似乎什么也没有。1 尽管这番话主要是针对“基本人格结构”这个概念而言的但对于在人类学中一般的使用结构概念亦颇有不以为然之意。 另一个理由也使制定一个社会结构的定义成为迫切的事 为了使讨论有意义 人们才必须采纳结构主义观点从这点来看试图通过从流行在所有声称以“社会结构”为其研究对象的学者中的用法和定义中抽象出共同的因素 从而在归纳的基础上得出一个正确的社会结构的定义是毫无希望的。
如果这些概念确实是有一种意义的话那么这种意义首先指的就是结构的概念本身也有一个结构。 这一点我们一开头就将试图做约略的说明 以防止一头陷进大量论述社会关系的书籍和论文的冗长清单中 单单把它们举例出来就远非能供我们使用的有限篇幅所能容纳的。下一步 我们必须看到不同作者所使用的“社会结构”这个术语在什么方向上离开了我们的定义 以及离开得有多远。 这将在专论亲属关系的章节中进行讨论 因为结构概念是在那个领域中发现了它的主要用途 也因为人类学家是在那种关系中来选择关于他们的理论观点表达的。扬、俞宣孟译《结构人类学》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年第 297-312 页。 * 原文出自 Levi Strauss 著 Structural Anthropology ,VolumeΙ (Basic Books,1963),pp.277-289中译选自谢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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