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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始?何为终?深层次解读英国法治国家形成的过程

何为始?何为终?深层次解读英国法治国家形成的过程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初的习俗到控制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普通法,再到最终的议会立法,形成了英国独特的宪法体系和法治传统。 这可以表明早期社会法律的实用性

尽管世界上存在着不拘一格的社会,但在很大的程度上都与之相同,唯独法律方面。众多周知,法律制度简称为“法制”,它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东西,是属于制度的范畴,因此是有别于“法治”。所谓的法治,它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存在,可以把它说成是一种治国的原则,也可以把它说成是一种治国的方法等等。

在任何的社会中,法治是离不开法制的,法治必须在法制的基础上才可以实施。换句话而言,法治作为这个法律信念,是具有灵魂的;法制作为政府管理国家以及社会的工具,必须保证它的硬件,这样才能使法治这个软件的正常运行。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初的习俗到控制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普通法,再到最终的议会立法,形成了英国独特的宪法体系和法治传统。我们自然而然会想一些问题,是什么事情促使英国法治国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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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开帷幕的习俗,它就如何暗渡金针?

1.早期社会未进入阶级社会,法律动荡不安

在早期社会中,盎格鲁·萨克逊人在内的很多人都是根据部落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王国。就以盎格鲁·萨克逊部族为例,其最初的司法的职业是通过选举产生部族的国王并且有相关的负责人管理,而国王的任务是保护其部族的子民。随着历史的迁移,部族越渐稳定,选举慢慢被时代淘汰,取而代之的是

世袭制

。这所谓的世袭制,在世界各地的人类社会早期几乎都出现过,中国历史上就有皇位世袭制,例如蜀汉皇帝刘备的儿子刘禅就是通过世袭制继承皇位的,其乐不思蜀的故事路人皆知。

尽管如此,当时的英国并没有踏入到阶级社会,非但如此,在以后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当前的状况。除此之外,早期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长期动荡不安,尤其是在司法这一方面风谲云诡。不过,

此时英国的法律目标与美国的法律目标殊途同归,都认为美国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的观点“它是社会福利而不是什么正义”。

这可以表明早期社会法律的实用性,也间接说明习俗在当时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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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惯法应运而生,法律走入日常生活

直到盎格鲁·萨克逊部落受到前后夹击的威胁时,法律才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司法也追随着法律的步伐在向前发展,得到了一些国王的高度重视。但是在新得法律信息中,我们自然而然地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法律的制定只是靠着习惯而来的以及它的实施也仅仅是局面的,在很大的程度上法律最大的收益者应该还是属于国王,不过好在国王对于它的权限并不是很大。

阿尔伯特大王曾规定过:不管任何什么自由人对他人构成伤害后,除给被害人后还必须给予国王一定的补偿。因此,对于这个顺应时代的习惯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出现增强了法律的权威,融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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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史纷繁更替,普通法承上启下

1.深知其法,却无从下手

如今,众人都知道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只有习俗和习惯法这两方面是完全不够的,这个意识也贯彻在当时的盎格鲁·萨克逊人脑中。不仅如此,他们还抓住了促进英国法律的两个关键点,其中一个是需要培养一些可以担任司法这个位置的人,而另一个是需要一些学富五车的睿者来做公平公正的审判。但在当下复杂交错的社会中,只能有心无力罢了。

2.被逼无奈,成就普通法

随后发生了1066年诺曼入侵英国的事件,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一起侵略却完美的解决了之前困惑于心的两个关键点,这正是应了《增广贤文》中的一句诗句

“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

。因此,普通法在英国被妥协的紧要关头下应运而生,虽然时间紧迫,内容类似,但在本质上却发生了根本性地变化。

众所周知,不管是在哪里,习俗都是从人民群众开始的,因而具有自上而下的的特性,反之,普通法却恰恰相反,它是从国王开始的。盎格鲁·萨克逊部族为了对抗诺曼的入侵,出现了一些无名小卒来记录盎格鲁·萨克逊法律,虽然结果就像花拳绣腿一样,但却勾起当时一些律师的兴趣,也就被保留下来了。既然普通法是追随于诺曼,那么诺曼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势必会把重心放在司法这一块,因此就会用去培养一批专门服务司法这个专职机构的人。

这种做法,不仅仅稳定普通法的基础,而且绝大程度上它与当时英国的政治以及社会更加地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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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顺从时代还是隐含原则,最终“花落谁家”?

1.新生社会力量涌出,探究普通法的背后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这本书中提到过这一段话:在每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都会不断的出现新的事物来取代旧的事情,换句话而言,发展的实质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所谓的“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而“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所以,在新的事物中也有一部分是包含于旧的事物,甚至有的时候新的新事物只是旧的事物的延伸,并没有摒弃旧的事物。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也具有着同样的原则,人们发现新的习俗在紧跟时代的步伐下取代旧的习俗,一步步带领着后人去寻找最合适时代的法律。

俗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法也将会受到众人的检验,在检验的过程中新生社会力量等发展了一种矛盾原则:

国王到底是在法律之上,还是在法律之下

。既然这种矛盾已经产生了,那就不可避免会去解决这个矛盾,于是英国就成为了一个自治的、政治民主的共和政体。

因此,在人民群众没有足够力量去抗衡国王的权利时,议会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它的力量无法打败国王,但足以让国王不能为所欲为。在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后,国王和议会的冲突一如既往,其中立法就是其中最大的一个冲突。虽然说立法仅仅是属于国王和议会这两方共同决定的事情,但是出现了谁当老大的问题,由于两方的势力旗鼓相当,这场冲突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开始了能力之间的较量。

在较量中,议会的立法能力得到国王的肯定,同时国王因为想要一些金钱,就妥协了议会去管理司法。没想到这两方形成的“双赢”局面,成为了英国法律发展史上很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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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原稿

2.《权利法案》是否从天而降,成就法治国家

在和平共处的时间内,国王对于选择议会成员的权利慢慢减退了,这时候出现一个著名的律师

布莱克顿

,他坚持:法律是至高无上。换句话而言,所有的人包括国王不能屈于任何的事物,只能是屈于法律,所以国王是位于议会以上的。这使得一些君主们开始去坚持要求属于自己的特权,此时势力壮大的议会当然不会答应国王的无理要求,这拉开了空前猛烈的较量。

在经过半个世纪的协调,议会取得了这场没有硝烟战争的胜利。除此之外,还确立了英国的宪政体制,也标志着

《权利法案》

的诞生,明确了议会在宪政中的最高权力。对于之前一直让众人疑惑的问题“国王是位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之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国王是位于法律之下的。《权利法案》不仅仅体现了宪法的原则,还是它还是众多成文法典中最重要的一本,因为它间接代表了法律。

议会也因此成为英国独一无二的立法机关,它最大的特点在于选民可以选举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从此,英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

四、总结

不管怎么样的法律,它都需要与处于放下的社会以及文化融入一体,这样才是适合其发展

。虽然这个过程需要一个特别漫长的时间,而且还得必须克服前进道路上的曲折,可一旦成功,这个法律必将能够生存下去,在这一条道路上,英国走得还算很成功。

回顾英国法制体系发展的历史,在最初的社会中,其在法律方面主要是靠着习俗以及习惯法。随后经过一些事件,不管是顺应时代还是刻意为之,使最初的习俗以及习惯法转化为了促进法律历史发展的普通法,最后在议会的不断强大下,通过立法的转移,确立了最终的法律。在这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的法制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不断得保留好的事物,摒弃旧的事物,这才形成找出一条最适合的道路。

其实,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在经历着漫长岁月的洗礼,只有不断的探索事物的背后这才能够发现其正真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世界历史》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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