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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实现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有个探索、渐进的过程。我们要积极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条件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实现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有个探索、渐进的过程。我们要积极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条件,并使之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同时,每个公民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地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思潮的侵袭,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政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它的首要职能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做政法工作的同志,必须有强烈的民主意识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观念,在各项工作中密切依靠群众,自觉地坚持群众路线,做人民的勤务员。

政法部门是执法机关,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就是保障公民对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监督和申诉权利的。应当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有些法律执行起来,是要增加一些“麻烦”的,但是这种“麻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全体政法干警都必须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模范地维护人民民主制度,这也是我们应当增强的一种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

近几年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总的是好的,是依法办事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也不少,必须坚决加以纠正。收容审查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收审范围,也不能任意超期关押。现在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乱罚款和“以罚代刑”的问题相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级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健全法律法规,保证严格执法。同时要从财政制度上解决办案经费和罚没收入彻底脱钩的问题,实行收支两条线。政法部门的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实际需要,分别编制办案经费预算,给予保证。

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需要继续加快立法进程。在全国人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今年要善始善终地完成第一个五年的普法任务。司法部和中央宣传部今年还将对下一个五年的普法工作作出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实际效果,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密切联系中国现阶段的国情,系统地阐明一些现实斗争中亟需回答的问题。

下面我想讲一点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和人民民主专政问题,这也是同民主与法制建设密不可分的问题。一九八九年以来国际风云变幻和国内的现实充分证明,阶级斗争并没有熄灭,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相当激烈。广大人民同敌对分子、敌对势力之间的斗争,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思想文化领域的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斗争的焦点是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归根到底是政权问题。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和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就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

邓小平同志说:“四个坚持任何时候我都没有让过步,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但是对于专政可以少讲,或只做不讲。”这一指导思想是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正确结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全党同志特别是做政法工作的同志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坚持阶级斗争观念和专政意识,增强反渗透、反颠覆、反和平演变的意识。人民民主专政,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继续加强。对于各种敌对分子、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实行专政,决不能心慈手软。坚持阶级斗争观念和专政意识,目的是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更好地加强政法工作,而决不是去重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错误。加强对敌对势力的专政,必须也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决不能超出法律范围,任意动用专政手段去处理不属于专政范围的社会问题,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这是乔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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