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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经断狱有回响——《判词经典》之四

引经断狱有回响——《判词经典》之四——《判词经典》之四。世人论《春秋决狱》,常有两极化倾向,而以负面评价者居多,直到清末的章炳麟,还认其为“法之秕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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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经断狱有回响

——《判词经典》之四

世人论《春秋决狱》,常有两极化倾向,而以负面评价者居多,直到清末的章炳麟,还认其为“法之秕稗”。何以至此?

法史学家黄源盛有透辟之分析。他将经义折狱分为“好的运用”与“恶的运用”两个面向。其中“恶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原心定罪”之滥用。因为“后来的部分舞经酷吏乘用其名,私心逞欲,过度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甚而无限上纲到‘道德裁判’的层次,从而忽视甚至无视行为的客观事实,定罪量刑的基准因此模糊,冤案假案错案于焉造成。”有人将这类“恶的运用”归咎于“始作俑者”董仲舒,但黄源盛则认为,这只是一种“不正常的经义折狱”,“正常的”案例同样历历可证。

我在本篇也举一些例子,以印证以引经决狱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如何“开尔后二千年来中国法律的主要精神与内容”。

在董仲舒所处的汉代,儒家既兴,儒生颇有任法吏者,他们常用经书古义来判决大案,遂形成以《春秋》断狱的风气。近人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中专门有一篇《春秋决狱考》,从各种典籍中钩沉“汉以春秋决狱之例”甚多。例如《史记·儒林列传》记载,董仲舒弟子吕步舒,就曾“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下皆以为是。”《汉书·隽不疑传》写始元五年京兆尹隽不疑以春秋经义化解的一起疑案,“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后汉书·何敞传》则说:

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

由何敞断狱的故事可以看出,“以春秋义断之”,精髓在于弃“苛刻”而行“宽和”。也就是说,引经决狱并非不要法律,只是反对“不任教而独任法”以及机械适法,“严法刻刑”。同时,《九朝律考》所采摭的两汉决事比佚文,还有不少这类“宽和”之断。其中司徒鲍昱两道决狱就很值得玩味。

陈国有赵祐者,酒后自相署。或称亭长督邮,祐复于外骑马将绛幡,云我使者也。司徒鲍昱决狱云,骑马将幡,起于戏耳,无他恶意。

汝南张妙,酒后相戏,逐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遂至死。鲍昱决事云,原其本意无贼心,宜减死。

这两个案子,都是酒后游戏惹出乱子,如果苛刻用法,难免杀身之罪,但鲍昱运用“原心定罪”之法,一则认为赵祐“起于戏耳,无他恶意”,一则认为张妙“原其本意无贼心”;一则不追究,一则“宜减死”,的确做到了“宽和”而不失法度。

据《东观汉记·鲍昱传》载,有鉴于“司徒词讼,久者至数十年,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鲍昱乃“奏定词讼比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齐同法令,息遏人讼也”。

又据《汉书·陈宠传》记载,鲍昱的得力助手是陈宠。“少为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数为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词曹,掌天下狱讼,宠为昱撰词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像陈宠这样明经通律的人,《九朝律考·律家考》罗列甚众。

不仅两汉,此后历朝亦不乏以《春秋》之义决狱的判例。魏晋南北朝去两汉最近,得其风尚亦最重。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曾考出这一时期诸多引经决狱的事例,包括魏五条、晋十条、后魏六条、北齐一条、后周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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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像(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品,明人绘)

你们都很熟悉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在那个“案件”中,竟也用到了《春秋》之义。《魏志》卷一注引《曹瞒传》云:

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勅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曹魏之重要,不只在这一则轶事而已,“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魏律制定人为陈群等人,据瞿同祖讲:“陈群奏议多引经义,亦为崇奉儒经者。魏律出于此辈儒者手中,自难怪其儒家化程度之深。”总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使然。”

但唐代的贡献也不容忽视。正如沈家本所言,“历代之律存于今者,唯唐律”,而“求唐律之根源”,则发现“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胜枚举”。就判词来说,《春秋决狱》的影响也还很大。就说白居易吧,他的“甲乙判”(又称“百道判”),就连以甲呀乙呀地称呼当事人,都与《春秋决狱》形似。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师承关系,陈登武就有专文论述经义折狱对于白居易判词的影响。文章指出:

如果将“百道判”以最大的范围区分为“触犯刑事或行政疏失”和“儒家礼教秩序”两大类,那么,可以说凡有关刑事或行政疏失类时,呈现白居易遵守法律规范的精神;若是属于儒家礼教秩序类,则又显见他对儒家理想的道德主义的用心与维护;而涉及礼法冲突的问题,从模拟“考题”的呈现到说理的论证过程,更充分展现“经义折狱”的影响。

之后我还会专章讨论白居易的判词,所以这里只分析其中一道,即“得辛氏夫遇盗而死”判,从中能明显看出董仲舒“甲有子乙以乞丙判”的影子。判题是:“得辛氏夫遇盗而死,遂求杀盗者而为之妻,或责其失贞行之节,不伏。”白居易对曰:

亲以恩成,有仇宁舍?嫁则义绝,虽报悉为?辛氏姑务雪冤,靡思违礼。励释憾之志,将殄雈蒲;蓄许嫁之心,则乖松竹。况居丧未卒,改适无文。苟失节于未亡,虽复仇而何有?夫仇不报,未足为非;妇道有亏,诚宜自耻。诗著靡他之誓,百代可知;礼垂不嫁之文,一言以蔽。无效尤于邾妇,庶继美于恭姜。

这道判词讲的是,辛氏的丈夫被盗贼杀死,她不仅不谋为夫报仇,反而嫁给了盗贼。白居易在判词中使用了董仲舒用过的“义绝”的概念,认为辛氏既已改嫁,与先夫即恩断“义绝”,因此报仇已无意义;但她居丧改嫁,却是违礼在先。

因此,“夫仇不报,未足为非;妇道有亏,诚宜自耻。”陈登武谓:“白居易关于复仇的判文,兼具情理,同时又配合儒家教义。”那么,这些“儒家教义”是如何体现的呢?用典。

古代判词,特别是“骈判”,最喜用典,如果用的典是五经中的典故,则这种“用典”实为“引经”。在本道判词中,白居易的用典有的来源于《诗》:“诗著靡他之誓,百代可知”;有的来源于《礼》:“礼垂不嫁之文,一言以蔽。”除此之外,还引用了“邾妇”“恭姜”的故事,点题而已,却内涵富饶。

宋代的例子也多。《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就很明显。

这是一宗非常复杂的立嗣与过继案,判词开篇即引《春秋》“莒人灭鄫”的故事,以为法律之补充。同样有不少判词收入《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范西堂(应铃),似乎也工于经义决狱之道。《宋史·范应铃传》称,应铃“读书明大义,尤喜《左氏春秋》。徐鹿卿曰:应铃经术似兒宽,决狱似隽不疑。”范西堂在其著名判词《因奸射射》中有一段名言:“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倘拂乎情、违乎礼,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此语与春秋决狱之意趣可谓一脉相承。在南宋,甚至还出现了体例、书名都与《春秋决事比》相仿的著作,这就是桂万荣编著的《棠阴比事》。

明代有些特殊,士人官员对于研读法律更加强调,不过也不因此而贬抑“治本经”。例如曾任刑部员外郎的王樵说:“予在刑部,治律令,如士人治本经。后两任巡抚,皆得其力。”他在《方麓集》中还有一段将医生与法官做类比的妙论:

治狱之难,在得情。尝譬之医,治律如按方,鞫事如诊病。有人方书虽明,而不中病,如人明法而不能得情。则所谓明,竟亦何用!又有人精于法,而易入于刻,法非使人刻也,倚法以削,则入于刻而不自知。故用心又以仁恕为本。

即使到了清代,尽管律例已成洋洋大观,引经断狱犹不绝迹。

清末宗稷辰的《幕学说》就曾云:“百年以前,类多引经断狱,据理原情,其文案典雅可诵。”一代师爷汪辉祖的《病榻梦痕录》也记载,某岁其有乌镇之游,他的一位故友“以钞藏秘本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吴澄《春秋纂言》十二卷、总例二卷赠别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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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辉祖像(资料图片)

可见,《春秋比事》在那个年代仍有市场。而汪辉祖本人,就曾深得引经断狱的便利。他在《读书》一文中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他遇到一个疑难案件,“长夜求索”而不得解,忽忆《礼记》之文,一时茅塞顿开。兴奋之余,由衷感叹:“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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