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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1.“铸刑鼎”事件——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注意是公布】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 形式公布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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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1.“铸刑鼎”事件——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注意是公布】

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 形式公布成文法。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之常法。”郑国开了公布成文法之先河,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注意是邓死后官方才追认的】【中国第一个律师】

3.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成文法的制定

1、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

公元前689年—前677年,“作仆区(ou)之法”——惩治那些隐匿逃亡人员和窝藏盗窃物品的非法行为。

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又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2、晋国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

【开始考虑选官不是拼爹】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 (《夷蒐sōu法》 )。——包括如下内容: 按犯罪者罪行轻重予以处决;设置司法官吏受理未经决断之案件;追捕惩治因犯罪而逃亡者;根据契书来裁断民事纠纷;治理污秽;提拔贤能人才等等。

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制订了新的刑书。

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后期,郑、晋两国最具代表性。

公元前536年,由执政子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公元前513年,由执政赵鞅、荀寅主持,晋国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将新订“刑书”抄于竹简,称为“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操纵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

2、它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3、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4.《法经》【成文法典】

《法经》是战国初年李悝【废除当官世袭制】主持编订对,用来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保护变法改革的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内容有六篇:【注意3和4是程序法】

《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1)《盗法》是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2)《贼法》是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3)《囚法》是纠劾、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4)《捕法》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5)《杂法》,是涉及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六种。“轻狡”是指盗兵符、玺,或私议国家法令政治狡诡等的犯罪;“越城”是指非法翻越城池,偷渡关津、要塞等的犯罪;“博戏”是指赌博、欺诈等的 犯罪;“借假不廉”是指贪污、贿赂等的犯罪;“淫侈”是指生活奢侈淫 靡等的犯罪;“逾制”是指违法享用特权等僭越的犯罪。

(6)《具法》,是专门对定罪量刑原则作出的规定,包括加、减刑规定。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财产,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5.商鞅变法——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变法

(1)内容:改法为律,制定秦律(以《法经》为基础);鼓励农战,增强国力(《分户令》,《军爵令》);“行刑重轻”——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增加酷刑,实行连坐,坚持不赦不宥);

(2)意义:a.社会效果(对秦国:商鞅变法顺应了封建社会发展的潮流,促进秦国社会 的发展,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秦国人民在商鞅变法中受益,拥护这一变法。);b.对中国法制:承前启后,首创“律”这一法律形式。

【注意在古代没有法律这个概念,一个字就是一个词,夏商西周是刑,春秋是法,后面都是律,除了元朝,比较抵触汉人】

6.春秋时期诸侯国的法律制度: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司法制度

(1)行政法:任官——任人唯贤;俸禄制度;致仕——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2)经济法:重视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定赋税征收规定(管仲,“相地而衰征”,即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不同的田赋。鲁国在公元前594年实施“初税亩”制度,按照田土的数量 收税。楚国则进行“书土田”,量入修赋,根据登记的土地收取田赋等。)

(3)军事法:寓兵于农;制定战争中的军法

(4)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寇、司败、县公、郡守)、审判指导员、司法官的责任、监狱(圜土、狴犴)

7.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

(1)世俗化原则

(2)公开化原则

(3)重刑化原则

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 刑无等级 行刑重轻 法布于众

注意的点:

西周到战国-礼治到法治

不代表西周不重视法治,只是以礼为先

依法治国和战国的依法治国是不一样的,可以说战国的是以法治国,本质上还是人治,因为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

通过法经可以发现,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在一起的,没有分开

习题:【颜色标注为答案】

一、单项

1. 公元前 536 年,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的是( )

A.秦国 B.郑国 C.楚国 D.赵国

2. 晋国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的时间( )

A.公元前513 B.公元前514 C.公元前515 D.公元前516

3. 公元前 501 年,自己制作了一部“竹刑”的郑国大夫是( )

A.子产 B.赵鞍 C.邓析 D.荀寅

4. 我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的是( )。

A.吕刑 B.秦律 C.汉律 D.法经

5. “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的是( )

A.商鞅 B.李悝 C.吕侯 D.萧何

二、多项

1.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主要部门法是( )

A.行政法 B.社会法 C.经济法 D.军事法

2. 在春秋时期曾拥有司法权的官吏是( )

A.司寇 B.司败 C.县公 D.郡守

3. 《法经》的篇目中包括( )

A.《盗法》 B.《贼法》 C.《囚法》 D.《捕法》

4. 商鞍变法时,把连坐分为( )

A.家庭连坐 B.邻里连坐 C.职务连坐 D.军队连坐

三、不定项

1.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有( )

A.世俗化原则 B.公开化原则 C.重刑化原则 D.慎刑原则

2.《法经》中规定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盗法》 B.《囚法》 C.《杂法》 D .《具法》

3. 商鞅变法中,颁行过的法令有( )

A.《公式令》 B.《分户令》 C.《军爵令》 D.《营缮令》

四、主观题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重要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它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改法为律。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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