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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是由这样一些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实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是由这样一些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同时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和经营收入。主要是指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个人收入。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指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收人。

资产收益。主要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营者获得的资产收益,如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向资金需要者提供资金,取得红利、股息、利息、债息或分享收益收人。

社会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获得的收人,包括凭借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或人股、信息咨询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按资本分配得到的利润收人。主要是指我国私营企业主和外资及我国港、台、澳投资者按资本获得的利润收人。

三、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第一,正确认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第二,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作为一种体系或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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