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问答
问题1
出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 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是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出台《条 例》的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 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问题2
《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条例》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3
《条例》适用于经办哪些社会保险?
答:《条例》适用于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暂不适用此《条例》。
问题4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合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便民”体现的是社会保 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及时”强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 行政效率,“公开”体现的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的尊重和维护,“安全”则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 求。
问题5
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 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险的机构。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 隶属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比如,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实行省级或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同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 级人民政府直属,接受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问题6
什么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 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 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问题7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 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企业开办“一 网通办”平台,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同步办理企 业社会保险登记。随着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的不断加大,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 位办理登记时也可以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问题8
个人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个人依据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港澳台居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分别依据《香港澳门台湾 3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就 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问题9
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的 哪些信息?
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 范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行为,简化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办事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共享。
问题10
用人单位如何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 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变更、注 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 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问题11
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个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 和政务大厅、经办大厅、服务 银行网点等多种渠道,享受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
问题12
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目前,在社会保障卡作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凭证的基础上,各地普遍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就医购药和跨 省异地就医结算,部分地区还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发放惠民惠农 财政补贴资金、乘坐公交、借阅图书、进博物馆/展览馆、公园 入园、景区购票,并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老年人、残疾人服 务等。
问题13
公安、民政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哪些 信息?
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条例》规 5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 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问题14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发生了变化,是否需 要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答:需要。参保信息的完整、准确,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 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 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问题1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信息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三)社 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四)个人账户情况;(五)与社会保险经 办相关的其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 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 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问题1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哪几种转移情形?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随同转移;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 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同转移;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 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 随同转移;四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制 度衔接手续。
问题17
失业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答:《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参保职 工跨统筹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失业人员关系 转移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 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 业人员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至 新参保地,二是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 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国家正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 地区是指跨省份,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省份就业,其失业保 险关系随同转移。
问题18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还需要在新就业地参加工 伤保险吗?
答:需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 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正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 地区是指跨省份,即个人跨省份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问题19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
答:《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 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通了“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进度”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办理进度。
问题20
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优先吗?
答:是的。“军人依法优先”是军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条 8例》秉持“军人依法优先”的服务理念,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 务。这将进一步提升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效率和服务水平。
问题21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多长时 间办理完毕?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已办理退休审核(批)手 续,或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目前,部分地方将退休审核(批)和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两个事项进行了“打包办”,方便了群众办事。
问题2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因工死亡 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 9助金。
问题23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 料?
答: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 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提 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问题24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如何结 算的?
答: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 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特殊情况用人 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手工报销。当前,部分省份已经推动医院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 的工伤职工参保就医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住院和门诊工伤医疗费 用联网即时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凭社会保障卡,即可在工伤保险 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即时结算,无需垫付、 无需跑腿。
问题25
如何申请手工报销工伤治疗费用?
答:《条例》规定,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 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 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请提前准备好 相关材料,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温馨提示:“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工伤职工就诊的医疗、 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尚未实现直接结算、因急诊就 医、工伤认定前已经出院结算等情况。
问题26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完毕 呢?
答:《条例》规定,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材料、 压减时限,实现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即可申领失业保 险待遇。
问题27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自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吗?
医疗保险吗?
答:不需要。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 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问题28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后,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完 毕?
答:10 个工作日内。《条例》规定,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 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此外,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条 件的企业职工,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问题29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 形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 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 12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 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3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如何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的?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 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 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与公 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进行 数据共享,以及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 遇享受资格。
问题31
《条例》对跨部门、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提出了怎 样的要求?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 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经办。近年来,人社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2019 年,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截至 132023 年 9 月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了权益查询、 转移申请、资格认证、待遇测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认定 等 83 项全国性、跨地区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实现了从查询到 业务受理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问题32
《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建设有何要求?
答:《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 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我国基本建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街道)五级社 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截至 2022 年底,全国基本养 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300 多个,覆盖城乡的 服务网络日益健全,网格化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完善,服务便捷 性可及性显著提高。
问题33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社会保险 事务呢?
答: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 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 口现场办理。14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移动终端、 自助终端等已成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主要渠 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高频 社会保险业务均可实现网上查询办理。
问题3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 体办事提供哪些便利服务?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 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 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 利。实践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 体提供的便利服务,主要包括:经办服务场所配备引导人员,设 置现场接待窗口,优先接待特殊群体;完善领办代办帮办服务, 推广“一站式”服务;建设无障碍坡道、设立无障碍指示牌、配 备无障碍卫生间等;针对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伤残、 空巢等重点群体需求,提供上门服务。
问题
《条例》在压减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交的证明材料 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充分总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验做法的 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 全的原则,做到“应减尽减”,切实压减各类证明材料,取消了 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多项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问题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相关记 录吗?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 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 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在线下社会保险经办窗口享受查询 核对缴费、咨询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 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地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移动终端、自 助终端等实现线上查询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线上 与线下查询咨询等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问题37
为什么要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 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 16为。签订服务协议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服务机构之间 的权利义务确定化和明晰化,有利于实现经办机构、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三方相互监督。
问题38
《条例》在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上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 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关系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并 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问题39
《条例》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上有何规 定?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 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 的问题进行整改。
问题4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哪些事项呢?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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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 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和举报 核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开展核查, 发挥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作用。
问题4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 反服务协议的的行为?
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的 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服务协议对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 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 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 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问题4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 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 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处理。
问题43
《条例》对于社会保险信用管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问题44
个人多享受了的社会保险待遇需要退回吗?
答:需要。《条例》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 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 中抵扣。
问题45
个人是否有配合接受社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的义 务?
答:有。《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 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 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问题46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吗?
答:可以。《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 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 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 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47
个人可以举报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吗?
答:《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20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根据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 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 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 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纸质通知 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问题48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 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 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问题49
如何处置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行 为?
答:《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 21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 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泄露”既包括主观上出于 一种故意而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于过失导致的行为。《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 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0
欺诈骗保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行为有多种情形,例如,违规一次性补缴、违规提前退休、 冒领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个人 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等。《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22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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