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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管理的实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管理的实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黄浦区关于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黄人社就〔20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就业援助基地:

为了规范本区就业援助基地的运作管理,进一步发挥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本市就业援助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2018〕1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本区就业援助基地运作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基地的界定与性质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援助基地,是指以原“社区四保”转制组织为载体,通过开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无条件托底安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支持的用人单位。

二、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与退出

就业援助基地原则上每个街道一家,由所在街镇指导管理。凡符合上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单位基本情况、岗位描述和预计数量等资料;经街道初审后,由街道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报备。

各街道在受理申报和认定就业援助基地时,应兼顾其他街道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尽可能避免所开发岗位的重复或溢出。街道应鼓励所属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向区内其他街道开放,帮助其提升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效能。

经认定后的就业援助基地,如所属岗位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不再继续承担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用人单位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反财务规定,由其所属街道决定整改或退出就业援助基地。后续相关事宜亦由街道和用工单位协议确定。

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2018年4月1日起,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吸纳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2018年4月1日前转入或以后新吸纳的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与区级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

(二)就业援助基地管理人员补贴:管理人员人数按各单位实有就业困难人员核定,即60人以下管理人员3名;60人(含)—200人管理人员4名;200人(含)—500人管理人员6名;500人(含)以上管理人员8名;管理人员的经费按上一年度本市社平工资计算。此经费列入就业援助基地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

四、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与监督

(一)就业援助基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

1、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序、保安等“社区居民服务”岗位;

2、生态养护、秩序维护、垃圾回收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

就业援助基地结合承揽项目实际开发的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如需纳入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范围的,需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的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额度下,视各街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配使用。

(三)就业援助基地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政府补贴资金应设立专门科目。在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时,应从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相应科目先行支付,确保动态为零;其他政府补贴资金也应专款专用,不得在规定用途外使用,不得挪用、截留。

原就业援助基地在退出时,应由所属街道安排财务审计。如政府补贴资金确有结余的,原则上应按原拨付渠道返还。

(四)各街道应对申请享受相应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将其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街道应加强对就业援助基地的监管,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人员用工、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对于审计监督检查查实存在违规套取、骗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的,应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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