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公告明确了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
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此前,“三证合一”已经全面推行,5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多,企业办事也越来越便捷了。
2015年9月17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要求组织制定的。
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综合中国政府网、海关总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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