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6.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关于社会保险征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现就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准方式的调整
1、自2007年1月起,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准确定社会保险应缴费额,并依据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准确定的应缴费额按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2、缴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准的社会保险应缴数据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按月将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单位申报的实缴数据与核准的缴费单位应缴数据进行比对,对于数据不一致的单位,均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稽核的重点对象。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的调整
3、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保险费结算期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79号)规定,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由原按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改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1日。
4、缴费单位自2007年3月5日起,可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或携带电子盘拷贝,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下载缴费人员花名册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申报核定2007年度(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定于2007年5月底结束。
三、关于医疗救助金征缴期的调整
5、为适应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的调整,每年1月一次性征缴全年医疗救助金改由每年7月一次性征缴。征缴属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即一个结算年度。
2007年1月至6月份作为单独的结算期,医疗救助金于2007年1月一次性征缴。2007年7月起,按完整的结算年度实行一次性征缴医疗救助金。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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