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4]393号
【发布日期】 2014.12.19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3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要求,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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