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张少琴(张少琴百科)
尹某与某餐厅长期有供货往来交易,双方合作期间,该餐厅的经营者吴某一直不结清食材货款,尹某多次催要,吴某一直推脱,其后尹某找到该餐厅的员工核对账单,确认了还未结清的货款金额。但是尹某提供的送货单上收货人处不是吴某的签名,而是当时的餐厅员工签字确认的,收货单位处也没有餐厅的签章,甚至有几张送货单没有签字确认,只有尹某自己写的送货数量与金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委托了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的张少琴主任团队代理诉讼。
二、办案思路:
吴某在答辩时针对尹某提交的送货单予以否认,并辩称自己并不认识送货单上签字的人,收货人不是餐厅的员工。但张主任已经预想到对方会不认账,提前准备了完整的尹某与吴某多次通话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尹某向吴某提及还款事宜,吴某曾承认自己欠款的事实。另外,尹某还向吴某的妻子王某通话谈论货款以及还款事宜,结合尹某提供的送货单,最终法院支持了尹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追回了欠款。
三、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餐厅是否存在拖欠尹某货款的事实以及如何确定欠款数额。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该餐厅庭审中的自认,结合尹来保与该餐厅的经营者吴某、吴某的配偶王某的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尹某向该餐厅提供货物以及餐厅确拖欠货款的事实。结合尹某提交的送货单以及通常的交易习惯判断,可以确认有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真实有效,但是对于没有收货人签字的送货清单,不予认定其证明效力。最终尹某根据有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追回了相应的货款。
四、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五、律师简介:
声明:本文由东标律师事务所编撰,仅代表律师个人见解;不作为正式法律建议,谨慎转载或引用。如需专业解答,请添加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或百度搜索东标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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