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后,经办机构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建立或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所需材料】
办理人员增加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2)《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3)《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
(4)《公务员登记表》;
(5)《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6)《天津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7)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
办理人员减少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金人员分区花名册》;
2.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辞职辞退相关文件;
3. 出国(境)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
居民判刑、劳教证明等相关材料;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户口注销证明或确认走失、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
缴费不满15年申请减员情况说明;
《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表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办理方式】
1.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网办地址:。
【注意事项】
1.《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应加盖单位公章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章。
2.《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及所属局审批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天津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出国(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居民判刑、劳教证明等相关材料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6.户口注销证明或确认走失、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7.缴费不满15年申请减员情况说明需本人签字确认。
8.《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表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需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9.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携带公章、人力资源章、财务章或经备案的社保专用章。
【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办理业务。
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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