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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人民政府崔吉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对江宁、南京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并后相关待遇领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养老保险政策自2010年11月起,南京市养老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崔吉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江宁、南京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并后相关待遇领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政策

自2010年11月起,南京市养老保险实施市级统筹,我区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的规定。文件要求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的文件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江苏省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

因此目前只有在企业参加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普通岗位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他女性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原先我区执行“曾有企业参保经历的女工人失业后仍然按照企业职工50周岁退休”是市局执行的实际操作口径,自2020年9月1日起依规全部废止。

二、失业保险政策

我区失业保险自2006年1月实行市级统筹以来,严格执行相关失业保险规定。对于大龄失业人员,长期以来按照《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1〕94号)的规定享受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

2020年7月,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4号),对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8月31日前已经按照《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1〕94号)规定享受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继续执行。

《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部省市可依法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细化补充。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持续推进,市级也将无权制定和补充相关地方政策,而区级只负责贯彻落实并依法执行。去年苏政发〔2020〕45号文已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前期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

以上是对您建议的答复,非常感谢您对人社部门工作的关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基本功能,让失业职工生活有保障,退休职工养老有依靠,切实维护每位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请您持续关注和关心人社事业发展,谢谢!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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