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3日讯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8月3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23日,聊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相关情况。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确定与撤销,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建立在维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要保留其特有的地域文化,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要留住原生态,避免同质化。条例在明确了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要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条例设立了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市(县)传统村落制度。为了对潜在的符合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进行提前保护,条例创设性规定了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市(县)传统村落制度,明确了具体的申报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遵循的程序。同时,为了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申报市(县)传统村落的材料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包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相关材料。
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将保护对象分类纳入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的编制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是一项基础工作,实际上起到“摸清家底”的作用,通过编制保护名录可以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聊城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增强保护意识。
条例设立了预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告知相关权利人,并组织专家论证是否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了传承与利用应当遵循的规范。在保护和继承的基础上,对保护对象合理利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统筹各类业态,鼓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同时明确规定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