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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施行预保护制度,不满30年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施行预保护制度,不满30年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1月2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意见的公告。

新快报讯1月2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条例提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施行预保护制度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工作,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行预保护制度。对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或者单位、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在历史建筑认定条件方面,条例提出,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要求: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条例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保护图则的形式呈现,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评估、保护范围、价值要素及周边历史环境的信息图像、合理利用措施和维护修缮指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注重其文化内涵,加强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

禁止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条例还列出了各种禁止性行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危害古树名木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禁止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禁止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等。

此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或擅自拆卸、转让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构件等。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

建设控制方面,条例提出,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因实施保护规划以及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维护修缮方面,条例提出,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历史建筑保护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处,邮编:510045;电子邮箱:zjt_jnc@gd.gov.cn。信函及电子邮件请注明“三名条例修改意见”。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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