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赵伟(1970—),男,江西宜春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
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管理.
[摘要]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应该包括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
和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三个方面。增强透明度能够降低政府代理成本并增强公
众对政府的信任,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但有时不能过度透明。目前由于社会
保障法制化程度低以及政府机构设置和预算内容的披露等问题导致我国社会保
障财务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披露体制和政府与公众之间
的信息交流,强化公开监督等措施来改进。
[关键词]社会保障财务;透明度;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6E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
3)05—0057—05
一引言
一般来说,信息公开在不同场合有不同名称。相对上市公司来说,法律规
定其有义务定期公开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我们称之为“信息披露”。但对
政府来说,信息公开则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
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
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社会保障财务信息
的披露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库珀(KentCooper)(1945)首先
提岀公民知情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社会中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衡量一个
国家政治文明与否的主要标志。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公开方面还不到位,比
如社保基金会在2013年公布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就称:“20
12年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慈善蓝皮书(2012)》显示,只有9%的非公
募基金会能够客观完整地披露信息,有12%的基金会从来没有披露过信息。八
成公众对公益组织透明度不满意。在满分为100分的透明指数方面,180家非
公募基金会平均得分仅为38.7分[1]。因此提高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
明度就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涵义的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其他许多
国际组织都曾积极地探讨过财政透明度,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
事务部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修订版)》将财政透明定义为,“向公众公开政
府的结构与功能、财政政策意向、公共部门账户以及财政预测[2]。”经济
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透明定义为对政策取向、表达和执行的公开,并将
预算透明定义为及时、系统地充分披露所有相关的财政信息。许多学术机构以
及相关的研究人员也常常把财政透明度作为稳定宏观经济、改善政府治理以及
维护财政公正公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日本学者鹤光太郎认为,“财政透
明度包括'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三个方面:首
先是制度透明度。其关键在于如何在预算程序上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使其能
够符合国民的利益;其次是会计透明度。
在政府预算方面,一般的做法是向议会提交预算报告。并将有关内容详细披露
给国民;第三是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政府及政治家为了使过度的财政支出正
当化,往往会对经济做出乐观的预测,从而高估预期增长率甚至税收
[3]。”
财政透明度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延伸,它是与一个与公司财
务信息透明度相对应的概念。所以上述国际组织对财政透明度的各种准则指南,
都可以拿来作为指导改善世界各国财政透明度实践的具体行动指南,当然也可
以拿来作为各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实践指南。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
度是保证良好的社会保障管理的一个积极因数,因为它能促进政府行政效率,
又能保障社会各级社会保障机构部门负担起社会责任。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
度是从属于财政透明度,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分为社会保
障财务制度透明度、社会保障财务会计透明度、社会保障财务指标与预测的透
明度等三个不同方面:
首先是社会保障财务制度透明度方面。它是指社会保障财务信息行为的一
种制度上规定,其中包括要求公开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并要求清
晰划分对各部门职能;要求公开各种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过程,并解释各种预算
方案的目的以及优先顺序,另外还需披露绩效和审计的结果;要求在税收方面,
还需要公民纳税具有明确的法律制度等。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赵伟,邱力生:关于我国社
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思考
其次是社会保障财务会计透明度方面。它是指向社会公众详实并仔细地披
露各种有关社会保障财务信息,其中包括一些各个社会保障部门的明细报表以
及各个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等信息。要想提高社会保障财务会计透明
度,可以通过收付实现制记账掌握各部门的现金流,也可以通过权责发生制记
账正确评估和评价社会保障机构具体的资产和债务,同时准确地公开各会计年
度支出的各个社会保障主体的账目以及各年度财政收入具体账目等。Kopits
和Craig认为,“政府预算报告的财务账目范围应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
内的一般政府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基金以及公共企业的准财政活
动。”
最后是社会保障财务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方面。社会保障机构部门不仅要
公开一下社会保障财务运行各种指标,以及有关社会公众关注社会保障机构负
债指标,而且还需要公开一些社会保障财务分析性指标,即社会保障财务平衡
性、社会保障财务可持续性以及社会保障债务指标等。因此要提高社会保障财
务预测的透明度,社会保障机构就要事实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种社会保
障财务指标。
三关于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的
适度性分析
与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类似,适度的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有许
多优点,主要表现如下:第一,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可以降
低政府代理成本,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产生逆向选择
或道德风险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无法避免监
督问题。事实上,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
以由委托人自己选择。但信息的获取又是有成本的,于是,委托人面临着选择
最优监督力度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解决代理问题的基本方法就必须提高代理
人行为的透明度,使委托人可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通过透明度的提高以便能
够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并能够
加强对代理人的治理。在社会保障中,政府机构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实际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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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比如社会保障机构官员的行为为自己着想,而不为人民的
利益着想,有时为了掩盖其政策失误,社会保障机构官员会隐匿信息。正如
IMF 所指出的,“财政透明度可以促使负责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的人士更加负
责[1]。”透明提高了非持续性政策的政治风险,不透明则会使挥霍行为不
能及时被发现。因此,社会保障信息透明度是解决公众降低社会保障机构官员
代理成本的方法,代理人社会保障机构官员没有权力阻止委托人公众获取信息。
第二,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可以实现保障社会公平。由于社会保障中的
公众的身份不同,所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也会不同,这样必然导致社会保障作
用难以发挥,同时还会使一些公民得不到经济生活中平等地位,相反,那些拥
有信息优势的组织或个人则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为本组织或个人谋取私利而严
重损害公平并产生腐败。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提高财政透明度。提高社会保
障财务信息透明度也有助于融洽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这是因为社会保障财务信
息透明度是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必然要求。如果政府故意隐瞒或者提供陈旧过
时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就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反之社
会保障财务信息的公开,是能够融洽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甚至在财政危机等极端
的情况下,及时而真实的社会保障财务信息公开可以稳定公众的信心,并取得
公众的谅解与支持,从而及时度过危机[4]。
尽管社会保障财务信息透明度具有许多优点,但是并不是要求透明度无限
制地提咼。
Hood(2001)认为“信息透明应该要有所限制,因为它可能会破坏某些支
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在某一领域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过度的透明就会
阻碍政治联合的形成导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信息不对称不仅涉及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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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的问题,也涉及到信息提供的程序问题。政府掌管着预算信息收集和散布
的权力,它必须保证所有的组织和公众都能够得到相关的信息,但是执政党和
在野党们有时为了保留或者获得政府权力,会有选择地利用信息。所以说,政
府生来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利用信息来获得政治利益,而不是公开所有的信
息。”不过,Hood 同时也认为“擅自公开信息应该予以抵制,因为它的作用是
阻碍而不是促进有效率的财政透明度[5]。”0,Neil(2002)则认为“透明
度和信任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过分的依赖透明度也许会损伤信任。本来人性
的不可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础,这也是需要监督制衡机制的原因。但是如果缺
少一定的忠诚度和组织结构,组织就无法有效运作,这就引出了最为棘手的问
题:要使得民主制度完全起作用,就必须增大政府机构的信用程度,这就可能
要对完全公开予以一定限制。”D.Heald(2003)则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
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
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
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也就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
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
性而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另一种情况是乐观主义。
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
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有时
甚至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四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
透明度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财务还处在发展阶段,还存在包括会计技术法律等许多
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这就导致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信息的整体透明度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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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障财务透明度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传统政府行政模式导致财务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问题。传统政府行政
模式中对政府机构设置有些不合理,这使得政府各部门职能出现交叉重叠的问
题、审批程序过多过滥的问题,行政流程不合理的问题等等,也使得某些政府
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掌握和占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出现既对下又对上隐瞒事实
真相,制造假象和假政绩,报喜不报忧以及搞暗箱操作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
都阻碍财政透明化。其中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就是一种省、市、县分级管理的
模式,使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尽一致,有的只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
只有少数市、县实行了“五险合一”的统一管理。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内部
的管理模式更是千差万别,技术设备、管理方式以及业务流程都不能统一
[6]。21 世纪经济报道在2009 年对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中发现“得分较
高的6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是由于直接向项目组提供了财政信息所至。这
说明,通过公开出版物或网站能够获得的财政信息是非常少的。由此可见,政
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第二,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低导致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社会保障的实质是
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但是要重新调剂收入差别,就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保
障。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
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基本由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政策
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构成,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还有一段路要走。由
于绝大多数地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缺乏统一协调,这样就导致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等险种各自为政,缴费范围、形式及管理体制不统一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建
设较为滞后。另外,由于各级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不清,目前很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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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保障基金仍然处于县级统筹或者市级统筹的分散管理状态,这种统筹层
次过低和权威性明显不足,使得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运营、支付和管理不够
规范,从而造成许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的义务或者拖欠,同时还
常常发生社会保障资金挤占挪用现象。 第三,预算信息披露不合理问题导致
财务信息透明度
低。目前尽管我国已经运行了通用数据发布系统,并且能够按要求及时发布数
据,但是数据公布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数据内容不全面、预算报告没有
预测财政收支模型以及没有预测收支的依据;尽管我国机构预算报告能够简要
公布政策重点,但是还是不能提供全面的数量指标,导致公众无法对资金使用
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尽管系统披露了预算财务的债务,但是这些数据还不够全
面;尽管我国能够用不同的标准披露内外债方面,但是这些预算报告没有定量
和定性分析,也没有定期评估财政风险的信息以及在预算报告里披露税收支岀
等。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蒋洪呼吁“预算公开虽然有改进,但步伐太慢。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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