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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身份识别码缘何三证三号?二——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缘何不同一

企业身份识别码缘何三证三号?二——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缘何不同一本文主要内容刊于《中国工商报》2015年4月18日A3版:中国工商报……(承上篇)二、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缘何不同一其实,最初推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

二、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缘何不同一

其实,最初推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不直接赋码,而是分别由其相应的登记主管机关赋码。也就是说,那时,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就是其唯一身份识别码,并不存在另外的组织机构代码。

国发〔1989〕75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提出: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统一代码标识工作,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部门推行,结合企业法人登记换照、事业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和社团核准登记来开展。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等七个部门共同拟定并发布的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89),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由八位数字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字符)校验码组成。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均由八位数字的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字符校验码组成,由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国家工商局负责分配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同时,赋予企业一个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并将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于1993年7月13日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分工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管理工作;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制作并分配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由本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工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后,再为其颁发代码证书(不直接赋码)。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5),1997年将其修订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即GB11714-1997标准。此标准一是将机构代码赋码对象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扩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二是明确机构代码结构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而GB 11714—89标准确定的代码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字符)校验码组成。这些标准对机构代码的赋码机关,均未作限定。

1997年11月24日,原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以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精神为依据,确定全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各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赋码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每个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企业机读档案;内资企业注册号统一使用国家工商局重新编制的标准,由3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后6位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企业注册号作为配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使用管理的重要标识,各技术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注册号记载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从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独立为企业赋予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各自独立编制并赋码,同一企业同时存在这两个不同的身份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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