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学界和实际部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进行了不懈探索,已有的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安排既要体现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要求,又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规定性。据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即在公有制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覆盖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的各种生产要素也要贯彻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以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这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就出现了两种并行且相互渗透的分配原则或者制度安排。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年分配领域的实践经验,对收入分配原则进行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理论概括,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课题。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恪守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但必须按照问题导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与抽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笔者认为,在坚持、完善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以共同富裕为原则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具有越来越明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这一判断主要源于按劳分配原则在实践中呈现出来的一系列矛盾。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面临难以计量的难题。在马克思的语境下,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按劳分配,前提是剔除商品货币关系,实行产品计划经济,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直接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而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依据。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时间计量只能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借助劳动力市场来实现。而借助于劳动力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价格即工资背后的本质)是客观存在的。按劳分配不可能完全脱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个基础,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很难截然划分出界限。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同样采取劳动合同制结成企业与职工的契约关系,国有企业职工类似国有资本雇员,其身份地位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并没有本质区别。把按劳分配硬说成是公有制的分配原则,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属于非社会主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上并不能自圆其说。
第二,认为只有按劳分配是“有折有扣”之后进行分配“说”并不符合实际。实际上,就“社会扣除”而言,不仅国有企业有“扣除”,非公有制企业同样有“扣除”,均通过纳税的方式集中一部分收入到国家手中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如果说有所区别的话,那就是国有企业的扣除不仅通过“纳税”来体现,还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甚至划拨国有资本权益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以体现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区别在于由资本权益决定企业经济剩余扣除的多寡而不是扣不扣除问题。
第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板块式”结合与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矛盾。按劳分配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结果,既然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在公有制经济中,必须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即实行按劳分配。但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物质财富的源泉是多元的,既包括劳动要素,也包括非劳动要素,所以应该贯彻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这同样是公平的分配原则。不仅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公有制的生产要素同样也要参与分配。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下降,就业人数不断减少,而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攀升,就业人数不断扩大,以“双创”形成的新增就业,也主要集中在非公有制经济当中。事实上,按劳分配的范围在缩小,影响程度在下降。
第四,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日益扩大的背景下,仅凭公有制及其按劳分配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财产差距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居民财产占有差距不断扩大。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之间,公有制经济内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居民财产占有差距也在扩大。而这种扩大,恰恰是在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和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发生的。这说明,在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就业人数减少的背景下,靠分配方式板块式结合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问题。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除了坚持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原则,辅之以收入再分配手段外,还应该探索一种对全社会各种所有制形式均适用的收入分配原则,以不断彰显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念。
第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收入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特别是其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情况复杂,亟待转变观念。一般而言,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之间,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按劳分配收入要高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收入。但事实上,也存在大量非公有经济劳动者收入高于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情形。这在沿海发达地区、新兴行业的私企及外资企业当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技术人员薪酬水平则更高。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市场竞争决定的企业效益差异外,还与中国的国情有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经济人士深受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在处理资本与劳动关系上,难免打上社会主义的烙印。按劳分配不一定等于高收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不一定等于低收入。
鉴于混合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在收入分配方式上,也要打破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板块式”结合格局。事实上,公有制中不仅有按劳分配,也有按生产要素分配,非公用制经济也可以内生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分配方式。国家存在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财产权利提供制度安排,而财产权利制度直接决定分配方式。应该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剩余分享制度,如工人持股计划等,使劳动者能够分享企业发展利益。共同富裕,不能光靠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来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剩余分享机制更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以共同富裕为原则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应当在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同时,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的实现形式。按照共同富裕原则,不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应当采取统一的收入测算公式,即劳动者收入=劳动力价值+经济剩余分享。为此,一是在发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有效政府的作用,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强制性保障劳动收入能够首先做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物有所值”,即自身的劳动力价值都能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是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然要求;二是劳动者要共享企业经济剩余,工资不仅要与劳动生产率、企业效益挂钩,也要与利润挂钩,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应该归劳动者而不是为资本所有者独享。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性,是均须做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区别在于国有企业缴纳税收之余,不仅要使本企业的职工分享经济剩余,还要通过上缴红利及划转国有资本权益等,让全体国民能够分享国有经济剩余,以体现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根本性质;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剩余分享则限制在本企业职工的范围之内,而其对公共需求的满足则主要通过纳税来体现。
作者谢地,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出处:《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年第9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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