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邱海平,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梓材”讲席教授。
[摘要]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亡或者被消灭为前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总产品以及个人消费资料分配问题进行了阐述,为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科学指导。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及其科学性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在改革开放新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推动我国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发展阶段,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理解并坚持完善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关键词]分配理论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分配制度
一、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精髓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理解并概括为“按劳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理论认识上的某种“共识”或者约定俗成。如果在概念上预置性地把“社会主义分配”限定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或个人收入分配,那么这种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不过,需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完整内涵和意蕴,进一步深入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的丰富内涵。
第一,全面理解“分配”的丰富内涵,深刻认识生产资料分配与消费品分配之间的本质联系,并从这种本质联系出发认识消费品分配问题,从而克服脱离生产资料分配而理解消费品分配的片面性和肤浅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生产资料分配与消费品分配割裂开来的错误,揭示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性。他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这完全是幻觉。”①
“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②马克思的论述表明,产品的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分配或占有状况决定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脱离生产资料分配谈消费品分配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资本论》的理论体系中,分配与生产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思想得到了全面贯彻。具体来说,《资本论》第一卷分析“资本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直接生产关系(统治与被统治),同时也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剥削与被剥削),即工人以工资形式获得的收入在本质上只是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不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收入)在本质上则是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而不是资本“创造”的价值或者资本家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采取社会化大生产形式(协作),资本主义生产始终以雇用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工人为前提,因此,单个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量同单个工人获得的工资相比,从一开始就具有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性质,而资本积累则使这种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趋势不断得到加强和深化。第一卷专门设列了第六篇分析工资,考察了资本主义工资的两种基本形式,并分析了工资的国民差异问题。这都表明,《资本论》第一卷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分析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就像一根红线一样贯串着整个第三卷”③,而《资本论》第三卷的标题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正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出发,马克思全面分析了剩余价值在各种资本形式及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其结果表现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银行利润、地租等各种“收入”),从而再次表明,分配与生产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④,必须从生产与分配的内在统一性出发去理解分配关系,而不能将分配与生产割裂开来、孤立地讨论分配问题。
第二,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分配的完整内涵。把分配等同于消费品分配、把消费品及其分配等同于个人消费品及其分配,进而把按劳分配理解为社会主义分配和消费品分配的观点,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意,而且也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从对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批判出发,阐明了社会主义分配的完整内容。马克思指出:“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⑤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第一,社会总产品而不仅是消费品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完整对象;第二,社会总产品中用于再生产及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属于社会的公有财产而不属于任何个人,必须由社会再投入到生产中去;第三,扣除了用于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后的生活资料,还要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由社会占有和掌握,并用于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救济等方面,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只有在做了以上所有这些必要的扣除之后,剩下来的生活资料才能分配给个人或家庭,这些生活资料才表现为真正的个人消费品。马克思的论述启示我们:第一,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和相当一部分生活资料的社会公共占有和使用;第二,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消费,其中,用于社会管理的部分应该越少越好,而用于公共消费的部分则需要不断得到发展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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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2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2卷第51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9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2—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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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深刻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内涵及其为社会主义实践预留的巨大探索空间,克服对于按劳分配问题的简单化认识。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丰富内涵。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前提、基本涵义和采取的形式。他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①很明显,在这里马克思阐述的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方式,即以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量为尺度和衡量标准来分配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那部分生活资料,并且采用“证书”的形式来计量每一个人的劳动量。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论及的是基于商品生产和货币已消亡的社会总产品及其分配,而不是基于商品生产的社会总产值或者社会总收入及其分配。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社会生产总价值或总产值的分配,是两件很不相同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能把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及其分配的论述直接等同于关于社会总收入及其分配的理论,更不能简化为关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得到更具体的说明。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他指出:“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②马克思的论述表明,按劳分配体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但它与商品生产中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不同的。在商品生产中,私人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个别劳动时间必须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转化程度或转化率,不仅受到不同生产者的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生产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中的“劳动”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而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劳动”是指“个人劳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性质决定了个人劳动量的计量剔除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对于劳动量的影响。此外,商品生产中等价交换体现的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而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体现的是个人劳动量与社会总劳动量之间的交换关系,不是个人之间的劳动量的交换关系。正确理解这两种不同涵义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资料分配的性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结果及其历史局限性。他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③“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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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3—43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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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①马克思的论述表明,计量个人劳动量既要考虑个人劳动时间的长短,也要考虑个人在体力和智力方面的差别,因而必须考虑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强度、熟练程度等的差别。从理论上来说,计量单个人的劳动量时,如果把劳动的熟练程度、强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都考虑进来,那么这就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了;如果需要进一步衡量个人劳动对于社会的“贡献”,那就是更为复杂的事情了。在按劳分配中,如何准确计量和评价每个人的劳动量及其对于社会的贡献,这正是社会主义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未来发展方向。他指出:“在共产主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②马克思的论述表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所以只能实行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这个阶段或社会的个人劳动同样具有二重属性:一方面,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具有公共劳动的性质;另一方面,劳动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仍然是一种谋生手段,从而具有一定的私人劳动的性质。因此,这个历史阶段或社会的个人劳动具有过渡性特征,即一方面它不同于以往大私有制(区别于个体小私有制)条件下的属于一种被剥削的劳动,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已经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劳动。科学认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所具有的这种二重性质,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分配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马克思的论述还表明,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发展,需要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等一系列历史条件。后来的实践证明,脱离这些历史条件搞平均主义式分配是行不通的,是必然要失败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特别是按劳分配理论,具有严格的历史前提和确切的涵义,这一理论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完整内涵,即全部生产资料公有、相当一部分生活资料公有,剩下的那部分消费品通过按劳分配才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品,成为个人财产,揭示了社会总产品中属于个人消费品的那部分产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方式、特征、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这一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具有科学的性质,同时,这一理论及其科学性最终必须得到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
二、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初步结合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对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进行了艰苦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经济体制这三个方面呈现出互相联系和整体性发挥作用的规律性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置,还是经济体制的选择,说到底,都是为了通过构建一定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有效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分配关系是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分配制度和方式及其变革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体制的发展逻辑的一条重要理论线索。
1956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表现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完整体系。具体来说,为了有利于集中全社会资源快速实现工业化,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于是1953—1956年我国提前完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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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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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条件和来源的不同,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城市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等主要行业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实行国家所有制,并授权国有企业进行经营;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通过民主革命之后形成的农民个体所有制改造发展而来,为了巩固工农联盟,同时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制约,在农村绝大部分地区(除少数国营农场外)实行土地和其他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与这样的公有制结构相适应,在分配制度上,国营单位实行不同等级的工资制(“八级工资制”),农村集体中的农民则采取工分制的办法计算个人收入和报酬。无论是工资制还是工分制,都是为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要求,更是为了适应国家集中资源发展工业化的需要。这是因为一方面,工资总额和水平主要是根据国家投资规模的需要来确定的,也就是在积累与消费的安排之间,积累和投资始终占据优先考虑的地位;另一方面,农民由劳动工分确定的收入水平受到由国家制定的工农业产品价格而形成的“剪刀差”的巨大影响,从而为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了数额巨大的农产品。在上述两种公有制形式基础上,为了能够服务于工业化建设并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上实行了相对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此可见,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收入分配制度和方式、经济管理体制这三个方面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初级版”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是符合实现工业化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的。
实践表明,“初级版”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在客观上又是存在一些明显缺陷的。最重要的就是,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合理造成了对企业、城乡集体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不足。具体来说,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国家依靠生产资料公有制并采取指令性计划的方式来“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法,把大量资源从农村和农业转移到城市和工业,这一方面的确促进了工业化的建设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不仅未能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差距,反而使这种二元结构不断得到加深和加强,从而比较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生活状况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从分配方式上来看,农村集体组织(生产队)采用工分制计量农民个人劳动并据此进行收入分配,由于农民所得工分并不能准确反映每个人的劳动的质和量,从而造成了比较普遍的出工不出力现象。从国营工商业单位的情况看,由于整体上重积累轻消费,在城市工商业中长期实行低工资,同时相对固定的等级式工资制同样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每个员工的劳动的质与量,从而使国营工商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受到严重抑制。实践表明,在单一公有的所有制结构和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并不能准确反映按劳分配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式,平均主义“大锅饭”问题严重①,国营企业、城乡集体组织、地方政府和劳动者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相当大的抑制,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各方面潜力没有得到充分释放,生产效率不高、浪费严重、活力不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慢甚至比较困难等问题突出。因此,如何实现经济制度体系创新,把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进一步处理好生产与生活、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三、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突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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