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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某今年33岁,在信宜市经营一间毛织厂,2016年起,他拖欠刘某等5名工人的工资合计共32405元,并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刘某等人多次追讨无效后,于2017年2月6日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宜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向李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于2017年3月2日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通过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文书、网站公告等方式,责令李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但李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并继续逃匿。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7年6月,向信宜市公安局报警,信宜市公安局对李某立案侦查。后李某于2018年3月,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支付了刘某等5名工人的上述拖欠工资,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后检察机关以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当地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案情,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能够警醒雇主依法切实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做一个诚实经营的雇主,不能采取转移财产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必遭法律的严惩。法官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能够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合法手段,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全媒体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陈严 林丹丹

【作者】 李文才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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