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0〕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以来,不断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贯彻办法。为了切实贯彻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落实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作出统筹安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计划,并在征求本人意见和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确定的计划和安排认真执行,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原则上要在每年一月份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要基本安排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级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管理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年休假的政策,严格按照本单位确定的休假计划安排和保证工作人员的休假。
(二)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一个星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先行调整年初确定的休假计划,并安排休假。
(三)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保证休假的管理原则,严格压缩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和天数。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休满假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人数的10%。对经调整休假计划后,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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