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社保用地的核定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口转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业培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第五条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七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转户后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长沙市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拨。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本市职业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下称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同一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时点一致。
第十二条 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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