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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6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我省的征地程序、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做了政策规定。随后经省政府同意,国土厅出台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对以上工作在操作上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省人社厅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外经验,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代拟稿),意见起草后,通过发放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集中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对各市、部分县人社、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与省财政厅、国土厅反复沟通,先后召开了十几次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于9月21日下发各地执行。

二、主要政策

《意见》的基本思路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对新征土地的人员按照226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先保后征”,将政府的社会保障出资部分及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对以前被征地的,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通过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和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的办法,来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其中对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明确了具体办法:

(一)保险对象。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新征土地的,绝大部分是农民,但也有部分人既有承包地又有了工作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在新征土地过程中,只要是被征了地,并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就是此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实际上这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保险对象是基本一致的。16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将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记入其父母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可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也可发给个人用于补贴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二)新征土地保险方案的制定。土地是集体所有,被征土地的养老保险方案主要由村(居)民委员按照本《意见》的政策规定组织村(居)民民主决定。

(三)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226号省政府令规定:(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以上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调整而调整。

2、个人和集体缴费。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这项规定只针对本《意见》的保险对象。

“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这是一直以来的政策规定,但一直没有具体的标准。鉴于目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的现实状况,确定了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的最低标准。要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或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只要通过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就可以解决这个矛盾”。

(四)个人账户管理。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要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用途就是要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把政府补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符合政策本意。把这部分资金按8:2比例划分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栏目和政府补贴栏目,一是为了增加资金的平衡调剂能力,二是参考目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缴100元,政府补贴要给予不少于30元的缴费补贴这个标准确定的。

(五)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六)制度衔接。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以前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来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

(七)为什么要解决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产生了很多被征地农民。省政府226号令制定出台前,我省部分被征地农民根据当地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参加了养老保险,但仍有部分被征地农民,由于对参加养老保险认识不够、资金筹集困难及政策相对不完善,如政府补贴没有明确规定数额和比例等原因,没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省政府226号令出台后,政府明确了根据土地综合区片价来确定社会保障资金具体数额,但这个数额也是一次性补偿,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后将终身不变,因此必须建立增长调整机制,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从目前情况看,借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来实现这个目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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