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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湖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州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州市分支行,湖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湖州市分行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湖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州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州市分支行,湖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湖州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湖州市分行,吴兴农村商业银行,南浔农村商业银行: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湖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湖银发〔2009〕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中心支行 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带动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建立湖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1),共同研究解决贷款代偿、核销等重大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联席会议综合评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户籍在湖州市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和二类贷款,其他人员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七条 在湖州市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二类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及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及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借款人家庭其他成员不得以相同范围、性质的经营项目重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我市“4+3+N”产业内的创业项目。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在30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名合伙人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6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一次性安排共1000万元(其中市级及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度假区各安排200万元)作为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拨付担保基金管理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专项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担保基金存放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若基金发生缺口,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注资,并根据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适时扩大基金规模。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经办银行根据担保基金的存放规模,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一类贷款和二类贷款的贷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且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分别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或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免除反担保。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且免除个人反担保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代偿90%(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经办银行承担10%;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其他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代偿80%,经办银行承担20%。

第十七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湖州市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重点人群”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城镇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

相关复印件由经办银行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2.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湖州市区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在职职工名册(附件4);

(5)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6)招用“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证》等有效证件、证明“重点人群”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城镇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劳动合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如入驻科技孵化器的,需由科技孵化器提供入驻证明;

(8)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

相关材料复印件由经办银行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资格审查

经办银行收到申请后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查。通过授信审查的,经办银行把审查意见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提交给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免除个人反担保的一类贷款,经办银行须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正式书面审核意见)。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实地调查等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借款人资格审核意见,符合免除个人反担保一类贷款资格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三)贷款办理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资格审核意见、同意担保通知书等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轮贷款(一轮期限为3年,实行一年一周转)。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管理细则,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贷款贴息、呆坏账代偿

第二十二条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在允许贴息的范围内,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对中止创业的人员,贴息期限截至创业中止之日。

第二十三条 贴息程序

(一)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湖州市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或湖州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利息汇总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复印件由经办银行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拨付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月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湖州就业网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代偿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办银行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提交不良贷款明细和不良贷款认定资料。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由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及时将代偿金从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至经办银行。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及时向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定期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适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湖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湖州市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3.湖州市区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4.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5.湖州市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6.湖州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1

湖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忻忠华(市政府)

成 员:陈华明(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沈福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孙倩如(市财政局)

沈福群同志兼任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主

任。

附2

湖州市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学历

创业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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