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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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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最新)

一、广东农村65岁养老金每月多少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是由参保人自己缴纳的。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对于前三个档次缴纳,政府补贴30元,其他高档次缴纳政府补贴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如果退休时个人账户能有5万元,每月可以领取360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呢。

二、广东2023年农村养老金标准

《办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二为一,体现了城乡间的身份公平,更利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流动。根据征求意稿,广东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部分,缴费标准设每年120元至3600元共10个档次,各级政府对参保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最高水平未公布。据悉,目前广州各地政府给予参保人补贴全省最高,广州最高政府补贴是每个参保人2160元/年。

以广州一名参保人选择最高缴费水平3600元/年缴费为例,按广州的最高政府补贴2160元/年,参保人员缴费15年后个人账户总共86400元。参保人60岁领取养老金,其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月均领取养老金为:86400÷139=621.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65元/月,参保人可领686.5元/月,这也将是广东省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月领取最高水平。若该参保人员选择120元/年的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照最低政府补贴标准为30元/年,可以算出,其养老保险的最低水平是月领取81.2元。

三、2023广东新农保政策

1、广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城乡居保缴费档提至每年3600元/年。

2、《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2011年起实施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共涉及全省2460多万参保人。

3、此外,该办法提高了参保人个人缴费的标准,将缴费上限由原来新农保的500元,城居保的1000元统一提高至2600元,意味着今后有金子条件的人可以选择较高的保费标准,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参保人今后的待遇也会相应地有所提高。

4、据了解,除了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外,从2009年起,广东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了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开始实施,本市出台的盛象龟导办法,就是将这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据省人社厅农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测算,到去年年底。全省量险种的参保人数已达2460万人。

5、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两项制度的合并。不影响当前的新农保参保人群,城居保参保人群。它们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调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广东最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广东最新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等于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这个过渡系数暂定为1.2%。

方案中明确:视同缴费指数结合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由广东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五、广东省各市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2020年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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