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逆行者”这个词汇常被提起,除了今年的疫情中被指代医护人员外,其他时候更多地是对消防“蓝朋友”的最高赞誉。
众所周知,消防官兵是和平年代伤亡率仅次于警察的一个群体,他们利用科学技术、先进设备,在面对火灾的时候很多时候还很吃力。
而古代人面对频繁发生的火灾,防范基本靠迷信,救火幸好有专人,只有到晚清民国时代,中国人的消防才真正现代化。
防范基本靠迷信
中国古人深知,救火不如防火,“防患于未然”才是正理。
因此,在周朝就有专门提醒人们注意用火的官员,《周礼·天官》记载,当年掌管宫内用火安全的“宫正”,“春秋以木铎修火禁”。即在每年易发火灾的春秋两季,宫正要摇动木铎,提醒大家严防火患:“半夜三更,小心火烛”、“寒冬腊月,火烛小心……”
另外,对于天灾,古人们自然发展出一套“防火厌胜术”,最典型的是北京紫禁城,如太和殿上的屋脊两端各有一个对称的龙形物——古代建筑学上称“正吻”或“大吻”,其设置即是出于镇火减灾的设计和考虑。
厌胜(yā shèng)之术是指古代的一种巫术。“厌胜”意即“厌而胜之”,系用法术诅咒或祈祷以达到制胜所厌恶的人、物或魔怪的目的。
除了迷信厌胜之物,“五行防火术”怎么能缺席,直接体现于“门不带钩,阁必有水”,这在皇家建筑防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明代的马愈在《马氏日抄》里记载:“宋都临安(今杭州)玉牒殿灾,延及殿门,宰臣以门字有脚钩,带火笔,故招火灾。遂撤额投火中乃熄。后书门额者,多不钩脚。”古人认为 “门”字上的钩与“火”有关,带钩即带“火”,此后皇家建筑上“门”字一律不带钩。
严刑厉法惩纵火
古人虽迷信,但不糊涂,明白杜绝火患要靠制度。
从商周时期起,中国已开始了“依法防火”。《韩非子·内储说》记载,殷商时有“殷王法”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最早的防火法规条款。但因为指向不明,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其应属于“环保法”条款。
真正意义上的“防火消防法”始于周代。《周礼·夏官·司爟》》记载:“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这也被看成是中国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最早的火灾刑罚条例。
春秋战国时期,更明确了“失火”与“纵火”的概念,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墨子·号令》中称:“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如果故意纵火,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与纵火犯同伙,知情不报者,也要处以死刑,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
晋代,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则。《晋书·刑法志》记载:“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故意放火烧私人或官府房屋的,都要处以死罪,并弃尸街头。
十六国时期,后赵君主石勒在火灾管理方面更为严厉。《太平御览》引《后赵录》称:“石勒禁火,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烧一家,斩五部都督。”“百鼓之后”,即夜间起更之后;“五部都督”指有不同区域和行政分工的“一把手”。
隋唐以后,中国的防火法规已相当规范和具体了。如《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绞”。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此后的宋、元、明、清各代,在处理火灾责任人上大多都是“死罪”。如在完颜亶当皇帝的(金熙宗)皇统九年(公元1149年),燕京(今北京)发生火灾,一连烧了9天,最后有243人因“失火和不救火罪”被杀。
古有“救火兵、消防兵”
最早的消防员要追溯到黄帝时期。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在安排国计民生的时候就已经明确指出要有节制的使用明火,用以防范火灾,为此,黄帝还设置了专门管理用火安全额官员,被称为“火政”。传到周朝的时候这一官职又被称为司煊或者叫司耀。
春秋时期,诸侯互相征伐,天下大乱。各个国家的君主都十分诊视自己国家的财富,更不会轻易的让大火给毁掉。越国就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曾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奔走而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火攻管理中运用法的威力。也看得出来当时的老百姓对于火场逃生技巧也有一定的认知和掌握。不过也不得不说这个越王也有点作。
到了秦朝,《秦律十八种》中就有府库防火和仓储防火的明确记载,里面规定专职人员的职责和日常巡视的制度,并且还规定了十分详细的追究问责制度。对于火灾的肇事者也有着非常残酷的惩罚制度。
宋朝称军巡铺、防隅,这也是中国最早意义上的专职消防队,宋仁宗即位制定了严密的防火措施,挑选精干军士,建立军巡铺。主要任务是“夜间巡警”,督促居民按时熄灯,消防火灾隐患。发现火警及时报告;扑救中各支部队配合密切,有的警戒弹压,维持秩序:有的救护,安置受伤居民;有的抢救财产;有的运水灭火,纹丝不乱。
到元明时期称救火兵丁,清朝初年称防范火班。
据史料记载,晚清时期南京地区火灾频发,从1875年到1903年,全城共发生了513场火灾。为了应对火灾多发的局面,时任两江总督的李鸿章先后从上海洋炮局购进4架新式洋水龙,以备应急之需。当时负责操作水龙的“消防员”每救一次火,就能领到赏金一千四百文。当时,绿营军、湘军、淮军等驻宁军队也参与灭火,他们主要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水龙局运水,或是将着火建筑用铙钩拉倒防止火势蔓延。
消防工具变迁
古代灭火的设施较为简单,主要就是一些水缸之类的。
同时还有一些形状长圆、备有提梁的水桶,同时,较为先进的还有一些水袋和水囊之类的。水袋是用马和牛的皮做成的,可以装三四百斤水,袋口绑起来,插进一根去了节的竹子,水就可以通过这根柱子流了出来,出现火线的时候由三五个壮丁抱着袋子抓住竹子向着火点注水,完成一次灭火。囊是用猪或者牛的膀胱做成的,里面装满水,起火的时候把水囊扔向起火的地点,等到囊袋烧破了里面的水就能流出来灭火了。
到了明代,更先进点的灭火设施出现了,它叫做“唧筒”,唧筒的特点就是用一根长长的竹子,把上下两头都打通,“以絮囊水杆,自窍唧水”,它既能出水,又能自动吸水,并且射程能达二十多米。目前在故宫里面还有着这样装置供人参观。
另外还有太平缸、水龙等工具。
古代着火太难救
如果在古代着火,一般来说就自求多福了。
即使是清朝康乾年间的天津卫也几乎没有办法。
当时天津卫因地处漕运要地,商贾聚集,人口激增,火灾也随之频起,很多士绅便牵头创办了水会。水会又称救火会,从康熙到咸丰年间,天津先后成立了近50个水会。由于是民间组织,水会使用的器械也很有民间特色——用来通报火警的是梆子、大小铜锣;救火设备是水机、水桶、扁担;破拆房屋用的是挠钩、铁锚、斧子等工具。
但在那时,因设备简陋,一遇火警,需远去各河取水,加之城厢街道狭窄,交通不便,每次火警发生,火焰乘风而起,多会形成大面积火情。
最惨的一次火灾是“粥棚大火”,发生在1878年冬季。当时,河北省一带受灾饥民逃难到天津,一些被救济的妇女、儿童寄宿在粥厂席棚中。这个粥厂占地长不足33米,宽只有26米,搭建了四排席棚,棚内铺有许多稻草。1878年1月6日黎明,粥厂起火,火借风势立即燃烧。火起时,粥厂主管不仅不尽力相救,反而将仅有的一扇门反锁。大火烧死妇女、儿童2000余人。
民国时着火天津能用自来水
作为民国早年的模范城市,天津是中国现代消防队最早建立的城市,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
1902年,袁世凯将保定新军3000人改编为巡警,派驻天津,组建天津南、北段巡警局时成立了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
1、鼓楼大钟曾为消防警钟
消防瞭望杆上的“警钟”
当时,为及时发现火情,消防队利用高层建筑瞭望火警,还修建了瞭望塔。1904年,南段巡警总局制定的《天津巡警救火章程》中规定,将鼓楼之钟作为警钟,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击钟报警。位于官银号和府署后两个瞭望杆上的消防队员听到报警钟声,分别变换旗(白天)、灯(夜间)颜色,来通知失火地段方向,便于迅速组织扑救。
为便于识别,旗、灯用各种颜色进行了区分。如果是东路有火情,则昼悬绿旗,夜悬绿灯;南路是昼悬红白旗,夜悬红白灯;西路是昼悬白旗,夜悬白灯;北路则昼悬红旗,夜悬红灯;各国租界昼悬白黑旗,夜悬白黑灯。这样就能通过变换旗语和点灯熄灯的方式指挥救火了。
当时,消防队的组织和构成也参照了租界的消防队。在一份1921年出版的报纸上,详细介绍了市内设置的两个消防分队、五个消防派出所(又称消防驻在所)的具体位置。其中一消防分队分驻东北角菜市,二消防分队分驻大悲院,第一派出所在北门内,第二派出所在城隍庙街,第三派出所在鼓楼,第四派出所在广益大街,第五派出所在市政府。
早期的消防第一派出所,此时称驻在所
2、从水会到消防队
全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是在天津建立的,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
天津开埠通商后,西方列强在此开辟租界,随之而来的就是各国在租界内建立各自的消防队。当时租界的消防队开始在街道两旁埋设消火栓。这些消火栓能够出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自来水厂的建立。有了自来水,就不用像从前那样靠人力为水机供水,使用消火栓,灭火时供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要比使用水机好得多。
天津英租界内的消防队
在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提供的老照片中,有一张英租界消防队队员在消防车前的合影。据介绍,这张照片的拍摄地在当时的维多利亚公园(今解放北园),照片的背景建筑物是戈登堂。虽然照片中的消防车看起来很简陋,但在当时,这些消防车极大地提升了消防队出动的速度,可以说是相当先进的。
1902年,清政府在本市金钢桥以南地区,成立南段巡警总局,救火会开始从外国人手中移交我国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
3、置办泡沫灭火机灭火
1904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对火灾现场指挥、火情处理、非常火灾需设特别警报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清宣统年间的《直隶省城警察救火章程》又进一步细化了专业消防警察的职责,尤其针对火场组织指挥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近代中国的消防事业做出了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城市发展,天津消防队的人员数量和灭火装备也随之提升。1910年,消防队开始在老城厢装设消火栓。日本侵华期间,基于社会客观环境需要,天津消防机构已经分设八个分队,五个派出所,三个瞭望台,共有官警三百四十四名,机车二十辆。上世纪四十年代,还置办了可以使用药沫的机枪一架,用于扑灭汽油火灾等。
上世纪30年代天津消防警察救火的情形
4、“救人先于救火”延续至今
《北洋公牍类纂》记载了天津消防警察的职责,比如,火灾现场警察如何救护难民;大火熄灭后派员在火场检查,查明起火原因呈报总局等。据史料记载,当时失火现场就设有警戒线,线内不准车马及闲人进入,为的是保全受难者性命并及时搬运财物。规定火灾发生,人命与财物不能两全情形下,必先人命而后财物。今天,消防队出警,依然遵循“抢救人命重于救火”的原则。
那时还规定,夜里失火,凡一里以内居民必须在各自门首点灯以便救援者奔走救护。上风半里下风一里的居民,必须在各自门外备置木桶盛水备用。为了阻断火势蔓延,凡处在下风口的房屋,一经消防队审定必须拆除的,不论官产民产皆立即拆毁。
我国古代消防管理,称为火政管理,经历了先秦的初创阶段,汉代至隋唐五代的发展阶段,宋代和明代的高度发展阶段,直至清代鸦片战争为止,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古人设“水龙会”,六月二十三火神生日,或在腊月冬日,都举行水龙操演,水龙喷射,众人助之;救火之人从不赴宴,不做“趁火打劫”之事。救火器材的最高境界是“备而不用”。民国消防队代替了水龙会,救火良俗该继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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