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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20]6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

渝人社发[2020]6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67号 2020-7-22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府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

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移民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

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

2.2019年12月31日处于刑事处罚期的退休人员;

3.2019年12月31日仍按照渝人社发[2011]282号和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挂钩调整相关事宜

(一)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出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退休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职务(职级)或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为准。

三、倾斜调整相关事宜

(一)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资格确认

1.在以前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已经确认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资格的,本次不再重新确认。

2.尚未进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资格确认的,按以下办法确认:

(1)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参保并办理退休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确认;

(2)在我市非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参保的市属以上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时仍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工作的,由市属以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二)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资格确认

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按规定享受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确认。

(三)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倾斜条件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待遇。

四、其他

(一)退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并已按规定相应处理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此次增加养老金,按照渝人社发[2011]282号和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的,暂按原渠道列支。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企业退休人员和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在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企业退休人员和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暂按原渠道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抓紧将按照《通知》规定确认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定执行。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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