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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用工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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